「普通航空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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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經許可籌設之普通航空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其營業項目包括商務專機之…
  2.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普通航空業申請籌設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不予許可籌設:一、經營項目,未能配合社會發展及適應實際需要。二、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3.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普通航空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其營業項目包括商務專機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4.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普通航空業以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方式引進民用航空器,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一、航空器規範。二、使用計畫。三、維護計畫(含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四、財務計畫(含付款方式、資金來源及營運收支…
  5.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普通航空業以自由氣球以外之航空器從事飛航作業者,應於計畫作業五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一、飛航作業申請書(如附件三)。二、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四)。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應於起飛前送交航空站、民營飛行場…
  6.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9-1條 普通航空業申請自由氣球飛航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飛航活動計畫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前項飛航活動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事由。二、活動內容(含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活動預計起訖時間)。三、活動空域(含使用空域之…
  7.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普通航空業申請商務專機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民用機場或民營飛行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一)申請書(如附件五)。(二)商務專機執行合約…
  8.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普通航空業,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一、與其他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聯營及代理等契約之締結、變更或終止。二、航務及機務基地或主要裝備之變更或遷移。
  9.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普通航空業之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有變更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地址變更或設立分公司應於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普通航空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
  10.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普通航空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普通航空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11.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普通航空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一、作業狀況及運量統計資料(如附件八至附件十)。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三、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執行情形。四、航務情況報表。五、機務情況報表暨飛安情況資料表。…
  12.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4-1條 普通航空業有使用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之航空器經營商務專機之國際運送業務,且該等航空器二氧化碳年排放總量逾一萬噸者,應於次年三月底前,檢附碳排放監測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但執行人道救援、醫療或消防作業之航…
  13.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為促進民航事業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普通航空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普通航空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普通航空業者限期改善。普通航空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
  14.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普通航空業與執行飛航有關之合約、委託書、搭載乘員名冊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
  15.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普通航空業對所搭載乘員及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準用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之規定。但特別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16.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普通航空業請領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普通航空業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普通航空業申請英文版及換、補發前項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製作及換、補證費每張新臺幣二…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普通航空業申請執行兩岸緊急醫療或特定人道任務之飛航者,其申請程序,準用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
  19.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2條 …及數量、場地設施使用需求與資金籌募計畫。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委託辦理地勤業務意願書或航空站空橋委由辦理空橋操作證明文件。四、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身分證…
  20.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國籍普通航空業之駕駛員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正駕駛員資格。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21.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8條 …,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中華民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二、所聘僱之外國人執行航空器之作業與訓練,限於未曾引進之機型。但曾引進之機型而無該機型之本國籍教師駕駛員或執行已具該機型執業資格之國籍駕駛員複…
  22. 行政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3條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及飛行訓練,並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二、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
  23.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務規程 第6條 空運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與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設立之審議、給證、營運管理、督導及相關業務之推動。二、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之管理;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管理及督導。三、消費者與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