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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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辦事細則 第5條 …)設施漁船加油站用地條件法規之解釋事項。(五)航空站、商港、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設置之督導及檢查事項。(六)違法煉製、輸入、銷售行為處分相關事項。(七)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之協調、獎勵、督導及考核事項。(八)油品品…
  2.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2條 …氣)槽、輸油(氣)管線及流量式加油(氣)機,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特定區域內,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之設施。前項特定區域內,為一般車輛或漁船加注燃料者,應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加氣站設置…
  3.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3條 申請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4.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前項基本設施或基本設施設於特定區域外者,應先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
  5.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核發之同意證明文件。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四、地籍圖謄本。五、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公司或公司籌備處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經符合公司…
  6.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行實施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及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自行安全檢查紀錄,設施所有人不得拒絕。
  7.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遵守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訂定之管理規定。
  8.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2條 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以油罐車、油栓車、油駁或其他供油方式,提供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應先經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之同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供油方式,其於特定區域內停…
  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6條 …非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行政院核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1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7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設施使用之土地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不得供該產業園區以外之使用。
  1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8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興建及經營管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中央主管機關應與該公民營事業簽訂投…
  1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准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予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供其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自用,所興建之設施及建築物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
  1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0條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國家安全或政策需要,得收回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之土地及相關設施、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收回土地、相關設施或建築物時,應給予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下列補償:一、營業損失。二、經許可興建之相關設…
  1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1條 …項之公民營事業或第五十九條之興辦工業人於興建、經營管理或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危害公益、妨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相關設施正常運作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中央…
  1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或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
  1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3條 …緊急事故之特殊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得無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
  1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4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及安全,除本條例規定者外,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八條及…
  1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6-1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