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排氣裝置」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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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局部排氣裝置應置除塵裝置。八、為預防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漏洩及其暴露對勞工之影響,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必要之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一)閥、旋…
  2.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1條 …化鈹製程中之設備除外)應設置於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且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經燒結、煆燒之鈹等,應使用吸出之方式自匣缽取出。三、經使用於燒結、煆燒之匣缽之打碎,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實施,且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四、鈹等…
  3.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3條 …各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4.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4條 …。)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鈹等之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5.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6.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6條 …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但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或為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未設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時,仍應設整體換氣裝置或將各該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
  7.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7條 雇主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氣罩應置於每一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如為外裝型或接受型之氣罩,則應儘量接近各該發生源設置。二、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口與…
  8.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7條 …吸入該物質。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三、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之紀錄。四、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
  9.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8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依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
  10.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8-1條 前條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具備附表四之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前項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數每三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前二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
  11.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5條 …爐之投煤口及卸焦口等場所,應設置可密煉焦爐生成物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三、依前款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供焦煤驟冷之消熱設備,應設濕式或過濾除塵裝置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除塵裝置。四、為煤碳等之輸入而需使煉焦爐內減壓,…
  12.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7條 …但作業設備為密閉設備或採用不使勞工直接與苯等接觸並設置包圍型局部排氣裝置者,不在此限。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2條 …場所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規定。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者,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二、勞工…
  14. 行政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7條 …物之儲槽內部、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在未設有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未供給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戴使用。二、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第一種或丁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