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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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稱短收,指大眾運輸事業公告實施之全票票價與優待票價之差額。前項短收,依大眾運輸事業提供之電腦票證資料計算之。但大眾運輸事業未設置電腦票證系統前,得依其檢具之原始證明文件為之。第一項短收,中央主管機關未協調相…
  2.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大眾運輸業者: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大眾運輸事業。二、大眾運輸工具:大眾運輸業者所提供旅客運輸之車輛、客車廂、船舶及航空器。三、交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3.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3條 大眾運輸業者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依本辦法辦理。
  4.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4條 …通需求評估與服務調查研究結果,邀集相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當地大眾運輸業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大眾運輸業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商訂實…
  5.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衛生設備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二、依前條規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於該運輸工具上明顯處,設置易於識別之無障…
  6.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6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將其所提供之無障礙運輸服務時間標示於時刻表、各場站告示牌及其他相關資訊、手冊上。大眾運輸業者應設置服務(客服)中心,以提供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服務並將服務(客服)中心之聯絡資訊標示於時刻表、各場站告示牌、大眾運…
  7.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17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對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人員,訂定考核及獎懲原則。
  8.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18條 各交通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依本辦法規定,對大眾運輸業者進行稽查或考核,其所提供大眾運輸工具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者,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9.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19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人員訓練、運轉服務、設施維護及緊急狀況處理:一、人員訓練:(一)大眾運輸業者,應每年辦理服務身心障礙者及操作輔助設施之服務及安全訓練。並將訓練計畫報請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備查。(二)大眾運輸業者,…
  10.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大眾運輸事業之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一、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離島或特殊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二、公路汽車客運業以經營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線為營業者。三、鐵路運輸業以經營特殊服務性路線為營…
  12.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3條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由下列機關辦理: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三、鐵路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四、船舶運送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五、載客小船經營業:由小船主…
  13.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二條之大眾運輸事業補貼優先順序如下: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二、公營鐵路運輸業。三、民營鐵路運輸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年度預算按前項優先順序分配補貼金…
  14.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訂定作業規定,其內容應載明補貼條件、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分配比率、監督考核方式及申請所需書表文件等相關事項,並依程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申請補貼之路(航)線條件,如附件一。
  15. 行政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8條 受補貼之大眾運輸業者,應於補貼路(航)線上之場站或運輸工具裝設電腦票證系統,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大眾運輸業者未設置電腦票證系統前,主管機關得依其檢具之原始證明文件為之。
  16.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指陸上非軌道運輸之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經由專用路權之提供及交通管制措施之配合,獲得優先通行之措施。前項專用路權之提供,係指大眾運輸專用道;交通管制措施包括提供大眾運…
  18.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應於各項交通系統或工程之規劃施作階段,預留大眾運輸系統必要之共構空間。前項之交通系統或工程,包括道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鐵(公)路車站、捷運車站、轉運站、航空站、港埠等。
  19.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4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交通需求條件之一:一、交通尖峰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達六十車次以上。二、連續十二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總計達四百車次以上。三、基於改善車流秩序及行車安全需要設置之公車捷運系統。
  20.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5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道路幾何條件:一、道路車道數同向至少三車道。但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設置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二、大眾運輸專用道內之車道寬至少三公尺。
  21.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6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評估下列事項:一、交通尖峰小時或連續十二小時之大眾運輸車流量與人旅次量之分析。二、道路幾何現況分析,包括道路寬度、人行空間、道路分隔型態及車道數。三、鄰近二百公尺內主次要道路之幾何條件及車流特性分…
  22.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7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車輛行駛方向,得採與其他車輛同一方向或反方向;其使用時間,得採於全日或特定時段專供大眾運輸車輛行駛。
  23.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8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依道路幾何條件及交通安全需要,得訂定不同於其他車道車種之行車速限。
  24.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9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可依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設置大眾運輸優先號誌。
  25.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10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規劃期間,主管機關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並得輔以網路參與機制,以廣徵民眾意見,並納入規劃設計之參考。
  26.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11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候車站台設置位置應評估下列因素:一、路口交通量特性及幾何條件。二、運輸系統間轉乘需求。三、乘客需求、可及性與使用方便性。
  27.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12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候車站台長度與寬度應考量大眾運輸車次、乘客數量等因素。
  28.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13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候車站台就實際需求設置下列設施:一、候車亭。二、座椅。三、大眾運輸資訊服務設施。四、欄杆等乘客保護設施。五、路面積水噴濺阻擋設施。六、無障礙設施。七、緩撞及車輛導引設施。
  29.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14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候車站台設置,應考量相關設備之電力、電信需求,並預留管道空間,以利後續資訊服務設施之建置。
  30. 行政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15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之排水設施配置時,應同時考量鄰近街廓之排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