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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實地勘查,該表演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派員說明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及表演情形,並演練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機制。主管機關於許可後,得派員進行抽查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內…
  2.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0條 明火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明火表演場所名稱、地址。二、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其聯絡方式。三、許可表演期間、表演區域。前項許可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表演活動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3.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劃書或消防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不符。二、於許可表演期間內明火表演場所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故。三、明火表演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
  4.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關變更型式認可證書格式。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5.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4條 …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6.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條 …止。(三)爆竹煙火製造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四)違法製造、輸入、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有或陳列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
  7.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4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前項所定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設置之基準、安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8.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5條 申請建造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除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連同前條第二項所定該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轉請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完竣後,直轄市、縣(…
  9.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6條 …註銷其許可文件:一、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發生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一部或全部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造、加工作業。四、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
  10.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9條 …對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主管機關得至該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進行抽樣檢驗或於市場購樣檢驗。第一項所定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認可標示之核發、附加認可標示後之檢查、第二項所定型式認可變更之審查及前項所定抽樣…
  11.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0條 …告之;其負責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回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之一般爆竹煙火,並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提出型式認可之申請。
  12.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1條 …輸入者、一般爆竹煙火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輸入待申請個別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者,除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附型式認可…
  13.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4條 …煙火,應檢附輸入者、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經過路線資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施放許可或備查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輸入之專業爆竹煙…
  14.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5條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
  15.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6條 …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施放…
  16.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8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安全防護計畫修正時,…
  17.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9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於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狀況致生危險時,或爆竹煙火產生煙霧、異味或變質等狀況,致影響其安定性時,其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立即採取下列緊急安全措施:一、向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報案。二、發生狀況場所…
  18.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0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場所與輸入者,及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之種類、數量、時間、來源及流向等項目,…
  19.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安全防護設施、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詢問負責人與相關人員,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
  20.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2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與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及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項所定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1.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6條 …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本條例規定之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22.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7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三、製造、輸…
  23.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8條 …元以下罰鍰:一、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或販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
  2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0條 …得辦理各項活動。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9條 …得辦理各項活動;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4條 …務人員基於人道或其他特殊考量,應請求於病榻前、監獄或其他相類場所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者,除加收費用美金七十元外,其所支出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應由請求人負擔。前項交通費用核實計算,住宿費及膳雜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
  27.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第4條 …。六、糧食、經理被服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七、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八、收容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九、人事軍務、後勤、通訊、資訊維運各項業務。十、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28.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11條 實施兩棲技巧運動訓練,應先選擇沙灘、草地或具防護措施場所,再進階至岩岸地形施訓。實施蛙人操,動作應循序漸進,訓練份量視學員能力調整。兩棲偵搜部隊專長集訓綜合測驗,以蛙人操各項動作,實施結訓綜合驗收。
  29.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13條 實施戰場心理抗壓模擬訓練,應完備場所安全措施,並全程監控,注意個人心理承受度,確保身心狀況及安全。
  30.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3條 國防部得於不妨礙軍事任務之執行且不危害測試場所設施(備)之情形下,依申請廠商之申請,協助列管軍品之品質、效能、規格測試及試射(以下簡稱測試)。前項協助測試,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