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義務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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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9條 …為辦理前項檢查,得要求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檢驗證明、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前二項受檢之對象、檢查方法與範圍、違規商品之處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應施檢驗商品發…
  2.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0條 …規定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一、向報驗義務人、經銷者或其他關係人查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二、派員前往前條第一項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取樣檢驗或請報驗義務人或經銷者提出與涉違…
  3.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4條 凡應報驗義務人之請求,派員至標準檢驗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以外之地點臨場執行檢驗相關業務者,應收取臨場費。
  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9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為不實之標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0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三、違…
  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0-1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前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情形之一,其商品總價低於新臺幣十萬元者,得處其總價二倍以下罰鍰。但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前項商品總價,以違規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輸出商品之單價,以離岸價格(FO…
  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1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3條 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一條情形之一者,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未依前項規定限期…
  9.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3-1條 …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10. 行政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第4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要求檢查場所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檢驗證明、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11. 行政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第8條 …違規商品時,為調查違規商品產銷情形,檢驗機關得向稅捐機關函詢報驗義務人有關產銷資料。
  12. 行政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第9條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提供之樣品,除因檢驗秏損外,應由檢驗機關通知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回,超過領回期間者,由檢驗機關處理之。
  13. 行政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3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逐批檢驗或監視查驗之商品報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一、檢驗處理期間五日以上。二、未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標示。三、型式認可逐批檢驗商品,未取得型式認可。四、體積龐大…
  14. 行政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4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一、已取得驗證登錄,未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標示。二、已申請而未取得驗證登錄。三、已取得驗證登錄,經邊境查核不符合,其情形可以改正。四…
  15. 行政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5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得准許先行放行:一、輸入商品有檢驗不合格紀錄或經購(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且其後輸入同品名、貨品分類號列、型式、製造商及廠牌之商品,未經連續二批三倍數量檢驗合格。…
  16. 行政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6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檢驗機關(構)應派員赴港埠查驗確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先行放行之事由;屬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報驗義務人應另檢附…
  17. 行政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8條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先行放行。三、依第五條第二項先行放行。四、報驗義務人於一年內就同品目商品曾有違規紀錄。五、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屬高風險之商品。前項封存商品有應完成相關作業之情形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向檢驗機關(構)申請自行解封…
  18. 行政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9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檢驗機關(構)指定期間內完成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第七款規定之同意先行放行事由,檢驗機關(構)並得派員查核。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
  19.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7條 報驗義務人取得第五條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一、供測試用者: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銷。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報驗時出口資料符合者,逕行核銷。三、緊急維修品: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
  20.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8條 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前條期間核銷者,應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前條核銷非由報驗義務人辦理者,應於報驗時提出核銷者之名單。
  21.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11條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報驗義務人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辦法報驗。
  22.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申請報驗,但已填具型式認可證書之證號者,免附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報驗義務人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型式試…
  23.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日派員取樣。二、申請書已指定取樣日者,於指定日派員取樣。三、報驗義務人未於指定取樣日具備規定之包裝及商品數量者,於標準檢驗局未派員取樣前,得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七日為限。前項第二款指定取樣日,應為申請之次日起七日內…
  24.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報驗之商品適度堆置,並應檢驗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查核或取樣。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檢驗人員應停止取樣。
  25.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取樣,應由檢驗人員隨機抽取,報驗義務人不得指定。取樣方法,由標準檢驗局依檢驗標準、商品性質或檢驗需求,分別定之。取樣之商品,包裝上應由檢驗人員加以封識及簽章,並註明申請書號碼、取樣日及取樣數量。輸入商…
  26.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封識後,由取樣人員攜回。但體積龐大、笨重或情形特殊者,得交由報驗義務人負責運送。
  27.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符合性聲明書,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二、商品識別資料,包含商品名稱及其型式或型號。三、適用之檢驗標準及商品符合該檢驗標準之聲明。四、報驗義務人之簽章,報驗義務人如為法…
  28.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6條 檢驗費依費率計收時,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時檢具結匯證明或其他銷貨證明,以憑計收檢驗費。但未於報驗時繳驗者,應於報驗後一個月內補正。
  29.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9條 …標準計收。二、每批報驗商品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三、同一報驗義務人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處所,並同時臨場檢驗者,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四、同一報驗義務人,其商品存置不同處所者,應分別計收臨場費。五、同一報驗義…
  30.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檢驗機關(構)應報驗義務人請求,於辦公時間外依本法辦理相關商品檢驗,除僅收件或經標準局公告實施二十四小時辦理相關商品檢驗者外,依下列規定加收延長作業之檢驗費:一、平常日之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八時三十分或下午五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