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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00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2.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01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3.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02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4.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03條 前四條罰鍰之處分,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之。前項裁定,得抗告。
  5. 行政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9條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政事…
  6.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2條 …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之一)。四、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六、懲戒法…
  7.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
  8.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3條 書記處得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普通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
  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7-1條 國民法官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備選國民法官名冊製作、資料庫管理及通知備選國民法官相關作業等事項。二、關於個案選任程序前置作業事項。三、關於個案選任程序期日執行事項。四、關於國民參與審判期日之行政支援協助事項。五、關於計算…
  10.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3條 …專股辦理。為妥適審理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國民法官專業法庭或專股。前二項案件之範圍,由司法院指定之。
  11.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2.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2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13.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3條 宣誓程序應於法庭、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或其他適當地點行之。
  14.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5條 …度運用場地布置、燈光、音效等方式,使宣誓場所莊嚴隆重,以提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之使命感。
  15.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0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諳宣誓程序或閱讀有困難者,監誓人得指定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人領讀誓詞。領讀誓詞時,應注意以合宜之語速、適中之音量及清晰之字句,使宣誓人理解誓詞之意義。
  16.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聽覺或語言障礙而無法朗讀誓詞者,得命其閱讀誓詞或以臺灣手語、文字陳述,以代朗讀。
  17.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讀誓詞完畢後,得由審判長、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指定之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國民法官之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國民法官職務之物品。
  18.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6條 宣誓程序應製作筆錄,載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法進行宣誓之要旨,並由監誓人及書記官簽名。
  19.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8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未宣誓者,不得執行職務。法院於審判程序中,發現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宣誓者,應即補行宣誓程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應由審判長曉諭依法宣誓之義務及違反之效果後,命其宣誓…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三、各級法院:指依法院…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力於足以落實促進國民參與審判之具體措施,並持續積極向各界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共同建構國民得安心參與審判之環境。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及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據各級法院之規模、法官員額、預估適用案件數量等情事,指定設立國民法官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專庭)之法院。地方法院已成立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及其再審聲請案件,應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之。但有具體事由致不能…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但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於地方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其他合議庭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第一項情形,法院應將偵查卷宗及證物退還檢察官處理;認為起訴事實之記…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案或參考與本案類似之其他案件選任情形,是否難以順利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形,並應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條 …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妥慎決定是否合併起訴:一、案件繁雜程度。二、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與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關聯程度。三、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妥慎為之。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經法院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應依第七條規定處理。法院為本法第…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判長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時,宜注意落實國民法官制度之宗旨及被告受確實有效辯護之保護,選擇適當之辯護人。前項情形,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指定二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其認為案情重大、繁雜,而有增加辯護人…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金會與所屬各分會在其職掌範圍內,宜致力辦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之國民法官研習課程,並通報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列之。其他組織或團體辦理之律師研習課程與國民法官制度或刑事辯護相關者,亦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認…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利用其職務身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不法之特殊待遇。二、向與參與審判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收受餽贈或其他利益。三、就參與審判案件相關事項,向法官、其他國民法官或備位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