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7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3 頁
  1. 行政商港法 第40條 商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一、在水面設置標識,或在航路標識上,栓繫繩纜及船具。二、在水面停放或拖運浮具或其他物料。三、採取泥土砂石。四、拆解船舶、於非修造船廠從事船舶修理。五、在…
  2. 行政商港法 第41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商港區域內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動員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人…
  3. 行政商港法 第42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應辦理各國際商港保全評估作業,並據以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報請航港局核定後實施。國際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前項計畫辦理港口設施保全評估作業,並據以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報請航港局或其…
  4. 行政商港法 第65-4條 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之外國商船,經查有船舶登記、船舶證書、國際海事組…
  5.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條 …件。申請經營港口貨櫃集散站業務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
  6.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6條 …送業申請經營港口貨櫃集散站業務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
  7.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符合前條規定之最低基準外,應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或與專用碼頭經營業者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前項情形,於未開放租賃經…
  8.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6條 …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一、籌設申請書。二、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書(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三、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營業計畫書:(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二)資本額。(…
  9.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明文件。五、公司代表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六、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申請營業許可時所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之最…
  10.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9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得以約定方式收取管理費。
  11.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12.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組織或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之港埠。三、甄試作業無法正常運作,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有影響港埠營運。前項訓練計畫,應包含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港埠作業相關法規及港埠與理貨作業實務等項目,訓練時數應達三十小時以上。
  13.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理貨業者於貨物裝卸作業完工後,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提供海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理貨表單及有關資料,以供查考。
  14.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經營者應依港口主管機關或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之區域停泊、卸魚、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且不得從事與申請進港目的不符之活動。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期間,經營者應負責監督及管理隨船進港之船員於國內停…
  15. 行政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無人機飛航活動。前項申請人應於飛航活動七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一、操作遙控無人機申請單,其格式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
  16. 行政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受理前條第二項申請案,應審查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資格及申請事由。二、申請時限及文件。三、活動概述、活動時間及飛航區域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將審核結…
  17. 行政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活動許可:一、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及操作限制。二、有影響港區現場作業或危害港區安全之虞。飛航活動期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
  18. 行政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二、發生碰撞事故。三、損壞商港設施或遙控無人機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