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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 頁-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3條 …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三、吸菸: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菸品之行為。四、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前…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4條 …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9條 …品、品牌名稱及其容器,不得使用或加註淡菸、低焦油或其他有誤導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虞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使用之品牌名稱,不適用之。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16條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17條 …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18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19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四、其他…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20條 …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者,不得吸菸。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21條 於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禁止吸菸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25條 …視節目、視聽歌唱、戲劇表演、運動表演或其他表演,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37條 …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40條 禁止吸菸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
- 行政菸害防制法 第42條 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吸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0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 行政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菸品容器(以下稱容器)應標示之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以下稱健康警示),如附圖。
- 行政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許可置放、張貼、懸掛看版、旗幟、布條、海報等文宣廣告。十二、吸菸、酗酒、鬥毆滋事或攜帶危險物品致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十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十四、其他違反法規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