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證券」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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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4條 …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以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
  2.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5條 …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
  3.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條 …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其資產池含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者。四、證券化:指受託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向不特定…
  4.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條 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5.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三、不動產投資…
  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
  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9條 …畫,經營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後,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但其變更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
  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0條 …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五、受託機構之義務及責任;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
  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3條 受託機構得對下列對象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受…
  1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5條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前項…
  11.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1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12.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5條 …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七、依風險分散原則,投資於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八、不得藉該不動產投資信…
  13.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9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一、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
  14.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0條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者為限。但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信託財產以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限。前項之財產權有設定抵押權者,委託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因故未能塗銷者,委託人…
  15.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1條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一)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二)若募集或私募不同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受益權之約定、受償順位及期間。…
  1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2條 …畫,經營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後,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變更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但其變更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
  1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3條 …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七、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內容、受償順位及期間。八、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及其轉讓限制。九、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十、受託機構於處理信託事務時,關於借入款…
  1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時,受託機構不得就該不動產資產信託依本條例規定發行受益證券。但委託人有數人,且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所占持分及持有擔保物權持分之合計比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時,不在此限。
  1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7條 受益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及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或交付之:一、表明其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文字。二、受益證券發行日或交付日及到期日。三、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2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8條 …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一定之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及比率;未符合規定之持有人,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之分配,得予以限制…
  21.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9條 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其轉讓並應以背書方式為之;且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通知受託機構,不得對抗受託機構。受益證券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該受益證券,不得對抗第三人。受益證券以帳簿劃撥方式發行或交付有價證券…
  22.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0條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種類、內容及順位,承受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1條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除前項規定外,基於受益證券所為之其他給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24.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2條 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履行關於該受益證券之債務。
  25.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3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規定,由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增強其信用。
  2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4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2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5條 依本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得依證券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2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6條 依本條例所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其受益證券採私募方式者,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2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6-1條 …書或投資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記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七、受益證券之證券承銷商。八、會計師、律師、專業估價者、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記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前項…
  3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7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