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1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8 頁
  1. 行政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私立博物館自請停辦前,應敘明理由、停辦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前項停辦期限,以一年為…
  2. 行政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私立博物館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博物館之歇業申請後,應將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對外公告。
  3. 行政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私立博物館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之:一、辦理績效卓著。二、對文化有特殊貢獻。三、擴充或增置設施、設備、館藏或研究資料,對文化傳承確有貢獻。
  4. 行政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私立博物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對外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列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三、…
  5. 行政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書室資料複印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複印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圖書室資料,應具備下列二項條件之一,並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一、親至本館圖書室複印者。二、參加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之機關團體。
  6.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博物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博物館設立目的、規模、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功能等要件,輔導分級如下:一、依法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立學校或公法人設立之博物館。三、中央政府機關…
  8.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款之私立博物館,由受理申請設立登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輔導,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專業諮詢、技術協助或經費補助。
  9.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立博物館,由其設立機關(構)提供館務營運發展必要之人力及經費等資源,以維本法第十條所定之博物館教育及學術功能,達成文化傳承之目的。公立博物館為充實典藏、深化研究、豐富展示或加強教育,應訂定中長程館…
  10.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5條 為增進博物館蒐藏、保存、維護、研究、展示、教育推廣之能力,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專家諮詢輔導團,個案協助公立博物館及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以發揮博物館專業性、公共性及多元性。
  11.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6條 為促進博物館之專業營運效能,中央主管機關得推動典藏研究、策展、經營管理、詮釋溝通、行銷推廣及公共服務等博物館專業培訓。
  12.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7條 為協助本法第五條第四項列冊追蹤輔導館所完備博物館專業功能並辦理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得提供專家諮詢。
  13.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8條 為鼓勵國內博物館事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第五條所定之博物館辦理館所軟硬體規劃、專業功能提升、資源整合、多元行銷推廣及服務升級等工作。
  14.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9條 為加強博物館之專業自理及建立評鑑基礎,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第五條所定之博物館研擬中長程館務發展計畫,以進行評鑑。
  15.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10條 為提升博物館之公共價值及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評鑑之博物館,優予提供其中長程館務發展計畫所需之資源協助或經費補助。
  16.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11條 為鼓勵博物館發展國際交流及合作,提高博物館之國際能見度,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依本法第十六條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優先協助其行銷推廣,推動跨國研究及展覽等業務。
  17. 行政博物館法 第1條 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教育功能與國際競爭力,以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自然科學、藝術文化等涵養,並表徵國家文化內涵,特制定本法。
  18. 行政博物館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博物館,指從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人類活動、自然環境之物質及非物質證物,以展示、教育推廣或其他方式定常性開放供民眾利用之非營利常設機構。博物館應秉持公共性,提供民眾多元之服務內容及資源。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
  19. 行政博物館法 第4條 博物館依據設立宗旨及發展目標,辦理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人才培育、教育推廣、公共服務及行銷管理等業務。前項業務,得視其需要延聘學者專家組成專業諮詢會,廣納意見,以促進營運及發展。專業諮詢會組成與運作之相關辦…
  20. 行政博物館法 第5條 博物館之類別如下:一、公立博物館: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二、私立博物館:由自然人、私法人申請設立。前項第二款私立博物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有關其申…
  21. 行政博物館法 第6條 …原住民族文獻、歷史與文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
  22. 行政博物館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博物館設立目的、規模、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功能等要件,訂定分級輔導辦法。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對依第五條設立登記之公、私立博物館,提供專業諮詢、相關技術協助、人才培育規劃…
  23. 行政博物館法 第8條 公立博物館人事應視其規模、特色與功能,衡平考量、優予編制,置館(院)長、副館(院)長及其他各職稱之人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之資格聘任。前項專業人員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
  24. 行政博物館法 第9條 博物館應本專業倫理,確認文物、標本、藝術品等蒐藏品之權源及取得方式之合法性。博物館應就典藏方針、典藏品入藏、保存、修復、維護、盤點、出借、註銷、處理及庫房管理等事項,訂定典藏管理計畫。公立博物館應將典藏管理計畫報目的事業…
  25. 行政博物館法 第10條 博物館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增進與民眾之溝通,以達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之目的。為達成前項目的,其方式如下:一、進行與其設立宗旨或館藏主題相關之研究。二、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展示內容或進行典藏。三、辦理教育推廣活動或出…
  26. 行政博物館法 第11條 博物館為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鑑定、展示、教育推廣、公共服務、人才培育及行銷管理等業務之需要,促進國內外館際合作交流、資源共享及整合,得成立博物館合作組織,建立資訊網路系統,或以虛擬博物館方式加強偏遠地區之博物館…
  27. 行政博物館法 第12條 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基金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門票及銷售收入。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四、資產利用費、…
  28. 行政博物館法 第13條 博物館應辦理重要典藏品之專業修復或維護;必要時,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但以依第十六條完成認證者為限。前項受補助之私立博物館典藏品所有權移轉前,應以書面通知提供補助之機關。除繼承者外,提供補助之機關得轉請主管機關協調…
  29. 行政博物館法 第14條 公立博物館對具有保存、研究、展示、教育價值之珍貴稀有或瀕臨滅失之藝術品、標本、文物等,有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取得必要者,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或向上級機關請撥專款,並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
  30. 行政博物館法 第15條 博物館因辦理展覽向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借展之文物、標本或藝術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