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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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4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申請逐批查驗合格且黏貼合格封緘。但因緊急防疫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簡化相關檢驗程序。
  2. 行政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5條 口蹄疫疫苗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緊急輸入者,輸入時須檢附輸出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簽發之許可製售文件、原疫苗製造廠檢驗成績書及其他指定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檢驗其品質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
  3. 行政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2條 動物用藥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樣品或贈品: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為試驗研究、試製或檢驗登記用。二、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供試驗研究用。三、獸醫診療機構或各級動物防疫機關診治動物或防疫之特殊需…
  5. 行政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者,應填具貨品進口審核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一、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二、依前項規定應檢附之資料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
  6. 行政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4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之輸入,其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評估以足供試驗研究、試製、檢驗登記、診治動物或防疫之特殊所需者為限,並應標明樣品或贈品字樣。前項樣品或贈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貨品進口審核通知書,始得輸入。前項輸入…
  7. 行政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5條 獸醫師公會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將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供獸醫診療機構診治動物使用,應收取該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飼主同意書及處方箋。前項情形,獸醫師公會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個月藥品供應對象及數量清冊,報請該公會及獸醫…
  8. 行政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6條 獸醫診療機構依第二條第三款及前條取得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於其他獸醫診療機構有緊急醫療之必要時,得提供使用。前項情形,獸醫診療機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附受讓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飼主同意書、受讓獸醫診療機…
  9. 行政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7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申請人、第六條規定讓與及受讓之獸醫診療機構,應逐次記錄輸入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品名、輸入或取得日期、來源、使用、讓與或受讓對象及數量、銷燬數量等資料,並予保存二年供查核。
  10. 行政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2條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一、依法設立登記且經營動物用藥品批發、零售、輸入或輸出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二、依法設立登記且經營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三、在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零售…
  13.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經營業務種類,置有具備下列資格之專任藥品管理技術人員駐店管理:一、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業務: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二、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依第二項規定經訓練合格取得結業證書之人…
  14.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4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營業場所之環境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通風良好且清潔。二、營業櫃檯處及藥品陳列處有六十燭光以上光度。三、與住家、不清潔處(所)之間,有適當之隔離。四、有適當之專設櫥櫃及鎖具設備。五、有適當之冷藏、暗藏…
  15.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申請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並派員實地查核營業場所符合前條…
  16.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7條 …項所定情事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前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取得許可證後,應依其許可種類經營業務,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業務,且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動物用藥品。
  17.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8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字號。二、名稱。三、負責人。四、經營業務種類。五、營業場所地址。六、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姓名、專門職業證書字號或訓練結業證書字號。七、許可證有效期間。八、…
  18.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9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有效期間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本;其正面已無欄位可供填寫展延期間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
  19.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停業、復業或歇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證正面載明停業理由及期間…
  20.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污損、遺失、滅失或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展延有效期間,其許可證正面已無欄位可供填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一、申請換發者,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
  21.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推銷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隨身配帶業者製發之服務證或識別證。
  22.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具活性及安定性易受破壞之動物用藥品,其儲存、運送或操作,應依標籤仿單記載事項確實執行。前項儲存、運送或操作之情形,應確實登錄,並保存二年。
  23.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售動物用藥品時應告知購買者,有關所販售藥品適用之動物種類、用法用量、禁忌、副作用、停藥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24.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藥物不良反應案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25.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記錄所販售動物用藥品之品名、批號、數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等資料,並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將前六個月所販售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公告動物用藥品種類之銷售紀錄資料,以書面或其他經中央主…
  26.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依其許可種類經營業務。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登記營業地址已明顯無營業事實經查證屬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
  27.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者,原領…
  28.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
  29.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其使用類別如下:一、限由執業獸醫師(佐)使用。二、限由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三、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或飼料廠依獸醫師(佐)處方使用。前項處…
  30.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及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審定之處方藥品類別標示於藥品標籤及仿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