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17 頁-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7條 公路用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仍為原公路主管機關所管有,不因委託管理而變更;在委託管理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仍應以原公路主管機關登記之。但依前條規定於委託管理契約書另有協議約定者,從其約定。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9條 公路遇有拓寬或局部路段改線新闢之必要時,原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受委託機關規劃、設計、施工,所需經費得協調受委託機關共同負擔。
- 行政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10條 …六個月內補定契約書。逾期未補定契約書者,委託關係失其效力,原公路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負責管理。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公路之規劃,指公路主管機關就其所管公路路線系統之整體規劃及個別路線之規劃。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8條 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於每屆年度終了,應將所管公路之修建及養護工程完成數量、里程增減及經費收支情形,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連同直接所管公路有關前項之資料,合併編製成果統計。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9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本資料,除隨時登記路線動態外,每十年應舉辦公路總清查一次,並將結果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前項公路基本資料登記管理要點,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0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加強公路橋梁檢測維護作業,應建立橋梁管理系統。前項橋梁檢測之制度、方法、頻率及檢測人員之資格與培訓、簽證制度要點,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1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所轄路線之用地範圍,設立界樁、繪製各線公路用地圖,編製公路用地登記簿。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2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就所管公路路線系統,依照下列因素,辦理整體規劃:一、地理環境。二、人口分佈。三、社會需求。四、國防需要。五、經濟價值。六、都市發展。七、名勝古蹟自然景觀之維護。八、交通發展之趨勢。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3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公路路線系統依服務功能予以分類,劃定每條路線之計畫寬度,並於規劃完竣後公告之。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5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按下列原則分別編號,並將路線編號公告之:一、南北向路線,自西向東逐條依次以奇數編號,並以北端為起點。二、東西向路線,自北向南逐條依次以偶數編號,並以西端為起點。三、附屬於前二款路線之…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1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公路,依照下列原則,實施交通量調查:一、一般路線每年應定期調查一次,其屬重要路線並得實施分月交通調查、路口交通調查、屏柵線或周界交通調查及行車起訖交通調查。二、調查對象以汽車為主,必要時得將其他車輛…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2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重要公路依照下列項目,實施公路使用現況調查:一、幾何線形。二、路面狀況。三、行車速率。四、延誤因素。五、肇事紀錄。調查完畢,應就現況、安全與效用,評定各路段之服務績效,作為規劃及改善之參考。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3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訂定修建計畫,分期實施。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4條 公路主管機關,擬定重大修建計畫時,應將修建緣由、路線起訖、設計標準、工程示意圖、工程概算、施工時間、預期效益、經營管理等編具詳細計畫,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6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因工程規模或受經費限制,經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分期分段辦理,並得按年度分別編製工程計畫及工程預算。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8條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開工或延期竣工時,應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公路主管機關應負責管制其進度,考核其執行績效。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2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所轄公路應指定養護單位擬訂全年養護計畫切實辦理,並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應迅速通報、管制交通並予搶修。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4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健全養護制度,應自行或指定其所屬機關(構)就其所管路線情形,依照下列重點編訂養護手冊:一、巡查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注意事項。二、養護資訊管理系統之建置及運用。三、各項設施養護方法之規範及選擇。四、養護…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5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所轄路線,劃分區段實施養護、巡查、檢測,認有損毀之虞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交通安全。前項巡查、檢測結果,如其危害公路設施之原因,位於公路路權外之公、私有土地者,除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6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將養護機具及車輛,依其性能,按路線、交通量、里程及工作需要調配運用,並分區設立場、站,予以修護。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7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各級養護單位每年養護情形,應定期考核,並得舉行養護競賽。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所管公路養護情形,應定期督導考核。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1條 兩公路或公路與市區道路相交所設之交流道,由等級較高之公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並以匝道與等級較低道路之連接點為分界點。前項交流道設於相交公路之外,另以匝道聯絡道與相交公路銜接而不構成公路系統者,該匝道聯絡道由交流道主管機關一…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2條 …公路或一般道路地下穿越時,其穿越部分之路基及結構物,由穿越之公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穿越上方之公路或一般道路,仍由原主管機關養護管理。一般道路跨越或穿越公路時,其養護管理之權責,依前二項劃分規定辦理。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5條 …下道、排水溝渠、標誌、號誌、照明、景觀設施及植栽等設施,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均應由該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6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完整與行車安全,對下列情事得予限制或禁止:一、在路基邊坡上下方挖掘或墾殖。二、在高級路面行駛鐵輪或鐵齒未加護套之履帶式機械車輛。三、在橋梁上下游各五百公尺以內及沿公路護岸八十公尺以內河川用地採掘砂…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7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在公路建設經費預算內核列額度,交由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公路規劃業務。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9條 公路經過市區道路部分,其修建經費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
- 行政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處理辦法 第2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及醫療院所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
- 行政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4條 …郵件之汽車。三、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汽車。四、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五、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車輛。六、電動汽車。七、計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