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9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10 頁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 …地區依親居留。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二、符合第十條或第…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 …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2條 …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5條 …所得,課徵所得稅。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5-1條 …結算申報之規定。但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董事、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辦…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7-1條 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時之前三年內,赴大陸地區居、停留,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之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第四款所定查驗文件,無法事前繳驗者,原退休(職、伍)機關得於申請人出境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並將查證…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所稱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指赴大陸地區居、停留,一年內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不計入期間之計算:一、受拘禁或留置。二、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三、配偶、二親…
  9.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0條 …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同。香港或澳門居民適用臨時入境停留方式入境者,於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時,得向港口之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境。
  10.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2條 …許可,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該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之停留期間屆滿者,亦同。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許可入境者,其停留地點以金門、馬祖或澎湖為限。
  11.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4條 …由申請者,得於入境金門、馬祖、澎湖時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境。其適用對象、限制方式、人數及應備文件,由移民署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許可者,其停留期間如下,並不得辦理一般…
  12.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6條 …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抵達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須離開港區臨時停留者,得由所屬之船舶運送業者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船務代理業者,向服務站代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並經查驗後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停留期間不得逾船舶靠泊港口期間。
  13.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7條 …罪或有犯罪習慣。四、曾未經許可入境。五、(曾)經許可入境,逾停留期限。六、(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七、(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八、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九…
  14.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9條 …區人民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許可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而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其代申請人、綜合或甲種旅行社,內政部得視情節輕重,一年以內不受理其代申請案件;其已代申請尚未許可之案件,不予許可。未依限…
  15. 行政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3條 …六年十一月二日開放赴大陸探親後,曾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連續停留一年以上者。七、本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或配偶之父母,曾在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擔任其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者。八…
  16.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4條 …五百萬赫及四百三十三百萬赫為呼叫及緊急救難頻率,任何電臺不得停留佔用及干擾。
  17.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5條 …一四五百萬赫及四三三百萬赫為呼叫及緊急救難頻率,任何電臺不得停留佔用及干擾。
  1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外國人辦理外交簽證、禮遇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境者,其所攜帶行動地球電臺於簽證有效期間使用。本國人持臨時入出境通知單入境者,亦同。二、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使用者。
  1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條 …中過境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者。但由航空器空中運送飛越領空未落地停留者,不在此限。三十一、A1值: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A2值:指允許裝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以外其他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活度。A1及A2…
  20.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12條 …員外,未經輻射防護人員檢查及督導處理之前,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或停留。人員或設備受放射性物質污染或有污染之虞者,應接受檢查及適當之除污措施。
  2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八、轉口: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卸載後以同一或不同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九、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
  22.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址及識別證(或參觀證)證號。三、訪客進入之時、地、訪問理由及停留時間。四、鎖鑰之管制程序。五、定期盤存核物料及報請上級核備情形。六、各區內警報系統、消防系統、照明設備、緊急設施定期檢查之結果,狀況。
  2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50條 …之隔離閥,其位置應儘可能靠近圍阻體。自動隔離閥失去動力時,應停留於較具安全之閥位。對於穿越一次圍阻體壓力邊界之特定小管路(例如儀用管路),可採其他方式佐證其安全性,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2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4條 …控非同時兼用不足以管制其品質時,即應同時採用。若有需要,應將停留查證點明訂於適當之文件,工作進行至規定之停留查證點時,應有經營者指派之代表執行查證,非經查證,該項工作不得繼續執行。
  25.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條 …療救護等措施。十一、掩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民眾停留於室內,並立即關閉門窗及通風系統,以降低吸入放射性核種及輻射曝露可能性之措施。十二、碘片: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適時服用一定劑量,可防止外釋放射性碘…
  26.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8條 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時須經過之路線或停留之地點,受檢單位應主動告知場所輻射狀況及安全顧慮,並提供必要之輻射防護裝備。
  27. 考試試場規則 第6條 …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場,並不得停留於試場內。但有正當理由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遵守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指示進行。
  28. 考試試場規則 第17條 …,或考試結束後繼續作答。四、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停留於試場內,或未經同意擅自再進入試場,經制止仍不聽從。五、違反第八條規定,考試時隨身攜帶、配戴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書籍、文件、資料、紙張、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
  29. 考試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七、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時之前三年內,赴大陸地區居、停留,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之相關證明文件,指大陸地區所核發之旅行證、暫住證或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其他相關文件。前項第四款查驗文件如無法事前繳驗者,原退休(職)…
  30.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已發生或即將發生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情事知情者。三、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證之處所內,而無停留許可證明者。四、行經指定之安全檢查點者。五、其他有事實足認將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者。前項安全維護區範圍及區內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