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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公證人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公證人公司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公證人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個人執業公…
  2.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申請條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3.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背信、偽造文書行為受刑之宣告。七、經營執業證照所載範圍以外之保險業務。八、授權第三人代為經營或執行業務,或以他人名義執行業務。九、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辦理繳銷或註銷執業證照。十、擅自停業…
  4. 行政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保險業:指招攬、核保、理賠、客戶服務、契約保全、再保險、追償、申訴及爭議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二、保險代理人:指依授權書…
  5. 行政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保險業應將其內部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6. 行政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9條 …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不得有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以外之同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二、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任職有關公會現職人員外,不得有保險代理人管…
  7.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2條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派員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時,應依其組織型態通知有關機關,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之網站。
  8.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或接管人。監管人或接管人為執行監管或接管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同意調派其他機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接管小組。
  9.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5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陳報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財務及業務狀況,並適時陳報流動性狀況。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處理: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二、對監管人或…
  10.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6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監管或接管。
  11.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7條 …三、必要時,要求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行使職務。十四、要求受監管保險業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精算簽證報告、業務報告、財務報表或其他報告。十五、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2.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8條 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事由、內容及相關資料。
  13.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9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受接管保險業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董(理)事、監察…
  14.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10條 接管人對受接管保險業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委託其他保險業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四、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五、營業行為以外之財…
  15.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16.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12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或接管之保險業負擔。
  17.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業有關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於保險合作社,係指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及監事。
  18.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於合併前其資產扣除負債之餘額。二、財產保險業者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行使求償權之所得。四、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代位行使…
  19.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安定基金得視基金累積及動用情形、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適時提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訂定或調整提撥比例之建議。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或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累積之金額有不足保障各該業別被保險人權…
  20.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代保險業墊付其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時,須經審核調查確實符合各項墊付之要件,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依安定基金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之墊付範圍及限…
  21.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四項至第六項相關業務及保險業經營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四、管理部:辦理法務、文書、人事、總務、資訊、出納、採購、財產保管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22.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於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均適用之。
  23.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
  24.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第八款許可之業務,另訂或於許可函中載明其他應遵循事項。…
  25.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26.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四、經法規遵循、稽核及會計部門…
  27.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28.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
  29.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一、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30. 行政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實辨識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是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