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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184 頁-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軍人,均應參加軍人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範圍如下: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二、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核定階級,並存記有案者。三、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保險承保機構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保險要保機關為依法進用軍人之下列機關(構)、學校及行政法人:一、總統府。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三、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五、公立學校。六、海洋委員…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有異動時,由要保機關於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保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服役時間長短,檢送下列資料,送承保機構辦理:一、不滿二個月者:軍人保險應徵、召集入營或訓練分階人數統計表。二、二個月以上者:軍人保險…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保險由國防部主管政策、法制、預算及計畫督導,並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辦理下列事項:一、法令規章之陳請制頒、修正及解答。二、業務章則計畫之研擬及審核。三、業務實施之督導及考核。四、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資格…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二、業務技術之設計。三、承保手續之辦理及異動事項之登記。四、保險準備金與保險費之保管、管理及運用。五、保險費之計算、查核、經收及登記。六、各項保險給付之審議及核付。七、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之登記。八、業務、會計、財務收支之…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財務收支結餘,指每月保險收入扣除保險支出後之餘額。本保險財務收支短絀時,先由保險準備金支應。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項所定事務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撥付;其範圍包括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配合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相關事項所需之行政事務支出;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事務費用金…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承保機構每年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之給付支出。前項財務責任歸屬,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及修正生效後屬戰爭、武裝衝突或…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等事故之保險給付。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得委託一人代表領受;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填明;未詳細填明者,視同平均分配。同一順位尚有未具領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者,其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於繼承人請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核,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本條例…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之人員為受益人。二、指定公益法人者,以國內之公益法人為限。指定二人以上為受益人者,應於指定時詳註給付金額…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被保險人已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結婚後其死亡給付,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請變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受益人,在承保機構未辦妥變更登記前而被保險人先死亡,須在死亡通報內註明,其因未加註明而誤發保險…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得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並按月製表附冊送後備指揮部備查。前項保留之保險給付,由後備指揮部依需要公告招領之。辦理保留給付申領權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指依國防部陳報行政院核定之俸給表、俸額表、薪給表、薪津表所定之月支數額或俸額為準。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國防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前項精算,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每一年至三年辦理一次,每次精算五十年,所需經費,由本保險之事務費支付。但精算時,屬…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志願士兵甄選錄取人員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之保險費,比照義務役士兵,由所屬要保機關全額負擔。保險費按自付部分、所屬要保機關補助部分或全額補助金額,分別計算,並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部分,採四捨五入計算。被保險人在當月二日以後加保…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所屬要保機關應分別列入年度預算,按月隨同被保險人自付部分,撥付承保機構。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由國軍財務單位(以下簡稱財務單位)在其應領薪俸內按月扣繳承保機構,其薪俸非由財務單位發放者,由要保機關按月扣繳,或由要保機關通知被保險人自行按月逕向承保機構繳納。被保險人階級晉陞補發其薪…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要保機關對無資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因填報不實致誤辦承保者,如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其誤繳之保險費,無息退還。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保險費收支情形,由承保機構按月分別編造有關業務表報六份,送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核轉國防部。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事故發生月份,指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致身心障礙日期、奉准育嬰留職停薪、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日期之月份。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者,或在保險有效期間受傷或患病,因治療尚未終止或無法確定其身心障礙等級,而於保險失效後一年內,因同一原因傷劇,經國軍醫院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由後備指揮部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明資料,送…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無法矯治,並經鑑定對身體功能確具障礙無法恢復時之檢定為準。被保險人致身心障礙,非經國軍醫院治療者,其身心障礙等級須經由國軍醫院檢定並由後備指揮部鑑定,始為有效。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辦理本保險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下列機關(單位)申請:一、所屬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且在保險有效期間者。二、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辦理階級、等級核定及存記單位:軍事情報或游擊部隊人員。三、戶籍地直轄…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鑑定結果有疑義者,得於保險給付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再鑑定。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果相同時,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申請再鑑定。後備指揮部對同一事故,得依軍人撫卹身心障…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其前後致身心障礙部位相同、不同或前創引起之併發症,使身心障礙等級加重者,發給前後身心障礙等級給付所差之基數。其不同原因,不同時期者,另行辦理身心障礙給付。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參加保險滿五年以上者之退伍給付,其保險年資如不滿整年,應按實有月數比率計算,在當月二日以後未滿一月之年資,按一月計算,並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者採四捨五入。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六條之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由要保機關函請承保機構辦理核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