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1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4 頁
  1.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7條 …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或交付之:一、表明其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文字。二、受益證券發行日或交付日及到期日。三、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四、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之姓名或名稱。五、受…
  2.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一定之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及比率;未符合規定之持有人,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之分配,得…
  3.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0條 …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種類、內容及順位,承受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4.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3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規定,由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增強其信用。
  5.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4-1條 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一、資產負債表。二…
  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6條 依本條例所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其受益證券採私募方式者,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8條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信託監察人不得為發起人、受託機構之…
  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1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並以其為標的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者,該土地之地價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就該信託計畫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所有信託土地合併計算…
  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3條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投資之建築物,得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延長二分之一計算每年之折舊費用。但經選定延長年限提列折舊者,嗣後年度即不得變更。
  1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4條 …人權益之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就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檢查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
  11.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5條 受託機構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或不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信託業務者,主管機關得變更受託機構並命原受託機構將該業務及信託財產移轉與新受託機構,或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依前項受讓之受託機構,應於業務及…
  12.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7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一、依本條例之規定召集受益人會議。二、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分配信託利益。三、其他足以影響受益人權…
  13.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58條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非第四條第二項之受託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人,且募集發行受益證券。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募集發行…
  14.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0條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非第四條第二項之受託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人,且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私募交付…
  15.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2條 …,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而為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變更。二、受託機構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
  1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3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未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或契約中說明,而委任他人進行不動產之管理或處分。二、違反第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三…
  1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4條 …得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信託業務。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公告借款契約或借款超過主管機關規…
  1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6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不適用之。
  19.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2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下簡稱受益證券),適用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20.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4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前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核發之上市或上櫃同意函。但擬於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
  21.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6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如下: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及差異原因說明。四、公開說明…
  22.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下列持有金額及比率之規定:一、任何五人合計持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達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之一半以上。但獨立專業投資人所持有者,不計入上述金額。二、任何五人合計…
  23.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11條 受託機構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借入款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二家以上評定為第一級者,借款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一…
  24.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12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除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記載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應至少每三年召集一次受益人會議,其召集事由至少應包括信託財產管理績效之報告及不動產管理機構適格性之檢討。二、每年配息比率應為可分配收益之百分…
  25.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19條 …及合理性。七、專家未明確出具信託財產之價格允當性意見書。八、不動產投資信託之投資計畫所載內容未符合風險分散或收益穩定性原則,且無適當因應措施。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初始募集金額用於計畫購買不動產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億元…
  26.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20條 …成後五個營業日內,檢附律師出具該次募集與受託機構申請核准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三、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除應出具前款規定之書件外,另應由律師出具…
  27.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21條 …一次為限。二、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收取價款時,應以受託機構及該次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名義開立專戶存儲。三、非由銀行兼營之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並於價款開始收取前,與代收價款金融機構訂…
  28.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24條 受託機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後,如欲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依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檢具書件(附件九、附件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經本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1-1條 …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多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