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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 200 頁-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4條 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沒收之。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5條 運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戰時禁制品,或確證其經由中立國港口運至敵國者,沒收之。船內如有屬於戰時禁制品,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6條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有前項第三款情…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7條 戰時禁制人,應俘虜之;載運戰時禁制人之船舶及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但經船長證明確不知情者,不在此限。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8條 破壞封鎖之船舶及其貨物,沒收之。但貨物所有人確證不知其有破壞企圖時,得發還其貨物。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9條 為敵國刺探軍情及其他顯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舶及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 行政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4條 條件禁制品之種類如下:一、糧食、食品、飼料及非軍用被服。二、供給前款物件之生產或製造機械及材料物品。前項禁制品之適用範圍,由國防部隨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
- 行政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14條 條件禁制品在中立國之進口數量,比較戰前三年之平均數量有顯著增加時,如有將該項禁制品運送至該中立國之意圖者,視為運向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選任:一、主管機關指派四人。二、內政部營建署指派一人。三、文化部指派一人。四、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專業或實務經驗之社會…
- 行政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其自償性債務分年舉借者,各年度編列之自償性債務舉借累計數與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計畫相符或低於原計畫者,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免再編製自償…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4條 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均置辦事人員,掌理會議紀錄及會內其他事務。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4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覆審之申請,以覆審委員會收到覆審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4條 各地區支付處設二科,分掌前條各款所定事項。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4條 各地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由各地區支付處擬訂,呈報財政部核定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4條 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4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各機構新進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各機構甄試方式如下:一、各機構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辦理。二、各機構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4條 考核區分如下:一、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人員,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嚴加考核,詳予記錄,就其優劣事蹟予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各機構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4條 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4條 諮詢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無任期限制,其餘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已非原部會、地方政府、公會或團體所屬人員,或因其他事由出缺時,得由本部改聘之。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中,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隨時增…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置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組:一、教務組。二、輔導組。三、總務組。
- 行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 第4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4條 一等辦事處設接管課、勘測課、處分課、管理課、改良利用課及資訊室;二等辦事處設接管勘測課、處分課、管理課、改良利用課及資訊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4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七、秘書室,分二股辦事。八、人事室。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