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36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9 / 46 頁
  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
  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事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文件之判行。五、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六、法官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八、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九、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
  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
  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法官配受之事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事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事件。
  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月份事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事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
  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閱裁判書。
  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1條 …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1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2條 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1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3條 …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1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5條 …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次一符號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辦理之。司法事務官…
  1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6條 …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1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7條 …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
  1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1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0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一、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四、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六、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七、尋常行…
  1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1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高等行政法院另定之。除前項規定外,院長得視業務之需要,以命令設審查科、資料科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書記處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其事務繁者,得分股辦事;設有審查科、資料科者,其科長或股長之指派…
  1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2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或各單位主管核定之。
  2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2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未設資料科者,前項之職掌由…
  2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2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8-1條 …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2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會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統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資訊室主任,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3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