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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報關業得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事宜。
  2. 行政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依貨物查驗或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業向海關遞送進出口報單後應自行保留報單副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並依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於保管期間,海關得隨時查核或調閱。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或前項貨物放…
  3. 行政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如下:一、審核所屬報關業受委託報運進出口貨物向海關遞送之有關文件。二、審核並簽證所屬報關業所申報之進出口報單。三、審核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之各項申請文件。四、負責向海關提供經其簽證之報單與文件之有關資…
  4. 行政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23條 報關業於海關關員查驗貨物時,應備足夠員工或臨時性勞工負責辦理應驗貨物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
  5. 行政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25條 …不正利益。四、向委任人浮收費用,詐取錢財或故意延遲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及提領等手續。五、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六、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
  6. 行政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30條 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亦不得借用其他報關業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
  7. 行政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33條 報關業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其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降低抽驗比率。前項條件,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之。
  8. 行政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2條 進口貨物之先放後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9. 行政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3條 …金,經海關核准提供擔保,替代現金、保證金之繳納先行驗放其進口貨物。其他由海關依法應徵、代徵或收取之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得由進口人申請海關核准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10. 行政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5條 …,其額度由擔保人自行決定:一、限區擔保:擔保自單一關別進口之貨物。二、通區擔保:擔保自各關別進口之貨物。報關業者申請提供擔保者,如其組織屬公司形態,須其公司章程明定得為保證,方可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
  11. 行政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規定先放後稅之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保證金、各項稅費、款項、滯納金及滯報費等或應辦之手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繳納或辦訖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授信機構或提供擔保人之申請,退還其擔保品或解除其擔保責任。納稅義務人在擔…
  12.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原產地預先審核,指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貨物進口前,依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之書面申請,由海關預先審核該進口貨物之原產地。
  13.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申請原產地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相關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向貨物預定進口地海關申請。前項申請,每一份申請書以申請一項貨物為限。
  14.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5條 …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之資料。三、就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尚未生產之貨物提出申請。四、海關已就同一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口之同樣貨物受理原產地預先審核之申請,或該同樣貨物因原產地爭議進行行政救濟中。五、申請人撤回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
  15.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7條 申請人不服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得於貨物進口前,向原受理海關申請覆審,海關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認定該貨物之原產地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
  16.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8條 經原產地預先審核之進口貨物,於通關時應予報明,進口地海關審核進口貨物與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為同樣貨物時,應按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認定原產地。但原產地認定基準變更,致應為不同原產地認定者,不在此限。有前項但書情事,海關應依第十…
  17.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0條 …地預先審核結果,自通知申請人變更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其變更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變更後進口之同樣貨物應依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將因預先審核結果變更導致損失者,得申請適用原預先審…
  18.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1條 …指定專人處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業務。原審核海關應將第四條所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相關產地證明文件及其審核結果,通知其他各關。
  19. 行政稅籍登記規則 第3條 …其屬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應自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機關申請補辦。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
  20. 行政稅籍登記規則 第4條 …九、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者,併含其向各業者申請之各該會員帳號。非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
  21. 行政稅籍登記規則 第4-1條 …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名稱。
  22. 行政稅籍登記規則 第6條 …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七、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且適用第三條第四項本文規定者,應加附自動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免檢送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但…
  23. 行政稅籍登記規則 第8條 …應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營業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辦…
  24.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3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三種:一、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二、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三、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25.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4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關稅局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前項所稱產地證明文件,包括交易文件、產製該貨物之原物料或加工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一項期限提供…
  26.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4-1條 …原產地認定過程中,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者,應通知進口地關稅局,進口地關稅局接到通知時,應將樣品及相關資料送相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進口地關稅局於接獲貨物主管機關或專…
  27.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4-2條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28.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5條 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一、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二、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
  29.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6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完全生產貨物如下:一、自一國或地區內挖掘出之礦產品。二、在一國或地區內收割或採集之植物產品。三、在一國或地區內出生及養殖之活動物。四、自一國或地區內活動物取得之產品。五、在一國或地區內狩獵或漁撈取得之產品。…
  30.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7條 第五條之進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者外,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二、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