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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18條 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19條 …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一、聲請迴避。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五、聲請發支付命令。六、聲請命…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20條 …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21條 …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22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暫免徵收裁判費。依前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25條 …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26條 …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27條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3條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4條 …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7條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8條 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90條 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前項聲請,應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91條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92條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93條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09-1條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10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14條 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為受救助人選任…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60條 …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65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66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77條 …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82-1條 …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82-2條 …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83條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88條 …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92條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98條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