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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 57 頁-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5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6條 …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四、遺屬年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教職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7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應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其相關執行…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8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三、依第…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9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教職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0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之…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1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2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3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校退撫條例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4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或亡故教職員之遺族年撫卹金者,其給與標準仍照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5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教職員、…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6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7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8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9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0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1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薪級或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2條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3條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與該教職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支領之退休金:一、以其與該教職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教職員審定退休年資期…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4條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教職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教職員之退休金依前項…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5條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八十三條所定分配該教職員退休金權利。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6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7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9條 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0條 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不…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1條 本條例所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3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5條 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前項人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得準用本條例規定擇領月退休金給與。第一項人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除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6條 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其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警察及矯正學校…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98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