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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為辦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2. 行政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第7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3. 行政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第8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4. 行政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第2條 …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遴選九人至十二人聘任之。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5. 行政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 第5條 稅捐稽徵機關因業務需要,得要求權證發行人提供履行報價責任買賣認購(售)權證及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之買賣交易紀錄,權證發行人不得拒絕。
  6. 行政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學校相關人員或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經審議會會議之決議,由審議會指派委員另組專案小組研議,再提會討論。
  7. 行政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第3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輔諮中心設置場所,並得因應地理環境及業務需要,設分區中心,且建置下列事項:一、辦公空間。二、符合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之輔導專業空間。三、學生輔導工作所需設備器材及輔導媒材。
  8. 行政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6條 …應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教師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至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兼任下列職務;其相關兼職管理規範應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9. 行政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未滿一年,重新進用者,免經招考,由各地方檢察署公開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10. 行政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地方檢察署應隨時注意檢察官助理運用情形,視偵查、公訴、執行業務需要,機動調整檢察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檢察官助理,得優先指派處理該專業所涉業務。
  11. 行政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地方檢察署得視檢察官助理進用人數及業務需要設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官助理兼任。檢察官助理之業務事項應由經檢察長授權之(主任)檢察官管理,就檢察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於必要時得指派檢察官助理組長協助。
  12.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第5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13.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第5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4.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第5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1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第6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16.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各機構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部或各機構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非屬前項經本部或各機構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17.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第3條 …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為達管理及經濟目的,得由航空站視業務需要設置輔助站,並報由交通部核定之。
  18. 行政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第5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
  19. 行政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20. 行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4條 臺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臺鐵公司分支機構之類型與定位,另由交通部定之。
  21. 行政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第3條 監理所得設科、室、站、會,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及設監理分站,如附表。
  22. 行政交通部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工程分局得設科、中心、室、段,並得應業務需要設監工站,如附表。
  23.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3條 航空站等級如附表一,並得應業務需要依甲等、乙等分設各組、室、站、消防隊(班),如附表二。
  24.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臺鐵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轉調後之職稱,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應與工會協議後,訂定陞遷作業要點及陞遷序列表。
  25.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津貼及補助,得視業務需要委請醫事服務機構、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業機構、團體、專家協助之。
  26.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9條 …供服務時,應製作並保存指定業務相關資料;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查核或調閱時,指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7. 行政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員及其督導。四、心理師、護理師及職能治療師。社區心衛中心得視業務需要,置兼任或特約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業人員。
  28.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15條 醫療機構及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得視業務需要,訂定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指引,並提供執行人員相關之教育訓練。
  29. 行政國家太空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7條 …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一、太空中心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二、借用原因消失。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
  30.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存保公司事業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非屬前項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