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9 / 200 頁- 行政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指下列經權責機關、單位核定其業務範圍或參與之業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一、政務人員。二、軍官、士官、士兵。三、公務人員。四、教師、職員、學生。五、聘用、僱用人員。
- 行政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4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之核准權責如下:一、政務人員及上將,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准。二、上校編階與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及文職教師任主官(管)者,由上一級軍事單位核准。但因公奉派出國者,由國防部或所隸各司令部核准。三…
- 行政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5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時,應填具出國報告申請書,載明出國、返國時間、國別、事由及計畫行程有關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
- 行政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6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非因公務申請出國者,應於出國二十日前向所隸單位提出申請;因公務奉派出國者,應於出國四十日前提出。但因情況急迫,經第四條所定之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四條所定之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應審…
- 行政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7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目的地、行程出國及返國。前項經核准出國人員,出國前因故須變更原核定之出國、返國日期、目的地或行程者,應於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可得完成之作業時限內,申請變更;於出國後,除…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為範圍。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晉任,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軍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辦理。二、士官:由本院核定後,陳報監督機關任之。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或由監督機關轉呈總統核定。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志願留營,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轉服常備軍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俸級晉支,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發布。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發布,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各級考績官,由本院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依有關法令規定支領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發給之慰勞假補助費,其所需經費於本院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8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應由政府撥繳軍人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軍人退除給與、撫卹金之費用,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軍職人員自付額部分,由本院於每月發薪時代扣及撥付。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第6條 關係人不得向中科院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中科院董事、監事及院長之利益。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第8條 …狀,並給予申訴、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中科院之現役軍人及公務人員有違反利益衝突之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院長未具現役軍人或公務人員身分者,依中科院人事管理規章處置。中科院董事及院長違反本辦法規定,並經董事會議決…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或方法,圖謀本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9條 正在遂行戰鬥任務之單位及特殊狀況之人員,暫停辦理考績,俟狀況許可,再行補辦。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10條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行政召集規則 第2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人員,統稱為應召員。
- 行政召集規則 第6條 …畫及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除予縣市後備指揮部必要之指示、受理人員之申請及指定主充足縣市後備指揮部外,並會同辦理編審、輔導資料傳輸、核校、分發、事故處理,完成召集準備。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
- 行政召集規則 第8條 …在時,交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收轉達。四、動員召集令送達完畢後,應將送達情形列表,填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其受領回執,除事故待查者外,收存至召集實施完畢六個月後銷燬。五、隨時與應召員保持連…
- 行政召集規則 第17條 …缺之臨時召集。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三、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四、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第一項第一款平時現役補缺…
- 行政召集規則 第20條 …構: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部核定後,提出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核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依兵役法第三十…
- 行政召集規則 第21條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
- 行政召集規則 第23條 …完畢。三、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及支援災害防救外,以郵遞送達方…
- 行政召集規則 第25條 …其逾期報到日數補足後,再解除其召集。前項非於期滿時解除召集之人員,召訓部隊須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轉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並通知其家屬。召訓部隊應將應召員在訓成績登錄於個人訓練績效卡,連同有關資料,於應召員…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1條 …位派定外,應由各該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部隊長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5條 …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逐次召集人員。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7-1條 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二、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申請單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8條 …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8-1條 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隸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一、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應符合下列要件:(一)為機關法定編制人員。(二)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二、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