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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 200 頁-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14條 為有效銷售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科技工業機構得就特定產品或地區,委託單一法人團體負責代理或經銷。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國防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以本部為管理運用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第三目、第四目研發計畫所產出之成果,屬於國防研發成果,由本部認定之。並得於補助、委託、出資進行…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4條 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執行單位辦理第七條之管理及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並經執行單位提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執行單位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已逾五年而經其評估認定不具運用價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發布讓與之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者,得經本部核准後,終止繳納維護智慧財產權相關之費用。前項公告,執行單位應以刊登網際網路…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4條 國防研發成果運用所獲得之收入,由本部專案核定,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或執行單位作為獎勵。其人員獎勵比率以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並得視個案之貢獻度、困難度或特性等之不同,調整分配創作人之比率。依第四條取得授權使用國防研發成…
- 行政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4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二、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前款行為。
- 行政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以總預算方式編列。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
- 行政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本部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 行政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4條 各單位因改編、裁撤或調撥之車輛,由車輛接收單位於接收之第二日起兩週內,檢附原行車執照、號牌與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註明奉准文號,列冊送陸軍司令部辦理帳籍移轉及換發新行車執照、號牌。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第4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前項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軍費生姓名、系級。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三、志願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4條 榮民服務處受理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案件,應於詳細審核後,即函送支領退除俸金人員原退伍除役核定之權責機關。原退伍除役核定權責機關於接獲榮民服務處移轉之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案件,應於收件之日起二個月內核定、發給退除給與支付證及廢…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第4條 中科院執行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品項區分及核定權責如下:一、甲級:特殊性軍品,由中科院報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二、乙級:傳統性軍品,由本部核定。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4條 優存利息之計算方式如下:一、支領退休俸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超過之分年平均調降差額,於優存本金未發還前,其優存利息扣減至無差額止。二、支領退伍金或支領贍養金者:每月優存利息未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4條 軍官、士官優存金額經審定應減少者,其不可辦理優存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前項人員經審定應減少至零元者,原開設之優存帳戶應結清銷戶。
- 行政軍事法院辦理審判案件訴訟文書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第2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
- 行政軍事法院辦理審判案件訴訟文書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第4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 行政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之再審案件,由該管事實審軍事法院管轄。
-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4條 軍法機關本於偵查或審判職權,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毋庸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
-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稱敵船者,指左列船舶:一、懸有敵國國旗者。二、供敵國使用或受敵國控制者。三、依法懸有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而船舶共有人全部或一部或其所有人為敵國人民或法人或有住所在敵國者。四、敵船在預期開戰將屆,為避免開戰後將被拿捕…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4條 船舶遵令停航後,艦長應派軍官隨帶士兵登船臨檢。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24條 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34條 拿捕之貨物易於腐壞不能解送時,應由駐船之軍官會同該船長作成報告書,呈准艦長後,於最近之中華民國口岸或經中立國許可之最近中立國口岸拍賣之。前項拍賣之經過情形及價格,應詳細載明於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0條 徵用被拿捕船內之貨物,準用徵用船舶程序之規定。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1條 被拿捕之船舶貨物及其他一切物件,非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不得沒收。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2條 敵船,沒收之敵船內之敵貨,沒收之。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3條 中立國或同盟國船內之敵貨,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