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33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8 / 45 頁
  1.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2條 …停車。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2.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3條 …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3.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3-1條 古董車行駛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古董車僅限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行駛。但為參加車輛相關活動、辦理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並經公路監理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二、古董車除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或經車籍所在地之…
  4.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5條 …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不得行駛道路。前項之證照,駕駛人應隨身攜帶。
  5.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5-1條 …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6.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5-2條 …,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型式、顏色及編號由交通部定之。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包括號牌及行車執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
  7.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9條 …或原有規格。其他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8.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0條 …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9.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2條 …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應標示合格標章後始得依前項規定附載幼童行駛道路。第二項所稱合格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自行車兒童座椅係指符合附件二十三規定並標示合格標章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兒童座椅製造商…
  10.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3條 …客或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11.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條 …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
  12.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1條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13.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5條 …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四、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
  14.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6條 …,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9條 …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16.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行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7.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
  18.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9條 …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19.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40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六…
  20.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41條 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其經許可者,不得超出限制。
  21.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42條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22.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43條 挖掘道路,應事先向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工程進行中,並應樹立警告標誌,夜間並安裝警告燈;工程完竣後,應立即撤除並將障礙物清除。
  23. 行政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3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24. 行政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臨近鐵路之公路或市區道路高於鐵路之地段,應由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構參照附圖五所示,在臨近鐵路之一邊設置護欄。
  25. 行政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8條 跨越鐵路之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不論為原有或新建,其主管工程單位應將其防護設計資料協調有關鐵路機構同意後,方得改建或施工興建,並於竣工後會同勘驗。
  26. 行政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兩側裝設之防護網及防護板,自網、板兩端至任一活電部分,均應保持二.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如附圖九。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下之延伸板兩端至軌道中心線應保持一.八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依附圖十一所示裝…
  27. 行政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10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原有之煙板,應於電力機車開始運轉前撤除之。未撤除前,不得視為已有防護設施。
  28. 行政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兩側自出入口起至每隔十五公尺,應參照附圖六所示,設置「高壓電危險」警告牌。
  29. 行政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鐵路電化前原有之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應由鐵路機構加裝金屬防護網、防護板及延伸板。其加裝標準,橋寬三公尺以上者,依附圖七及附圖九,橋寬三公尺以下者,依附圖八及附圖九,人行天橋依附圖十及附圖十一所示裝設之。
  30. 行政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鐵路電化後新設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應依附圖十二及附圖十三所示加設混凝土延伸板及接地用之角鋼,由該橋樑工程主管單位於新建時同時施工,有關防護之設計資料,應先協調有關鐵路機構同意,並於竣工時會同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