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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 31 頁-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1條 …務部因業務之需要,得遴派其所屬人員,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或考察。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條 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選送進修)。二、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三、實任法官依本法…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3條 法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前條所定在職進修四十小時。但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法官因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止職務、進修以外之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在職進修者,前項時數依其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法官在職進修…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同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十為限;其中從事第二款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百分之七為限,名額得流用至第三款及第四款自行申請全時進修。計算後不足一人…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5條 司法院為選送法官進修,得委由法官學院逐年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及辦理幕僚作業。前項進修,指選送法官從事下列進修活動:一、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三、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個人…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條件者,得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申請參加選送進修之遴選:一、服務紀錄良好。二、具有外語能力。但在國內進修或經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選送進修遴選。但具第一款至第四…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7條 各機關受理法官選送進修申請後,應即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綜合考量申請人辦案情形與其進修對於機關整體人力、事務分配、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及理由,報送法官學院。選送法官進修之遴選程序如下:一…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9條 選送進修期間如下:一、選送國內外入學進修、選修學分或選送國外擔任訪問學者:不得逾二年。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二、選送國內外專題研究: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三、選送國…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0條 選送進修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核准,不得變更。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2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得視業務情形予以免兼。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3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指定或核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或考察。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或考察,並註銷其資格,且自放棄之日起,依下列規定,限制其不得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之期間:一、原核准選送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得申請參…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4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間,應善盡進修或考察職責,遵守法官倫理規範,不得有損及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或損害司法形象、國家利益或聲譽之言行。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服務機關得通知其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5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之相關補助費,由預算編列機關於選送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內支給;其係出國者,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發給生活費。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返國、終止進修或考察者,該返國、終止進修或考察期間不核給相關補助。延長…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服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審核程序。如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譯本。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終止進修或考察者,如已從事進修或考察期間未達選送期間二分之一,無…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1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核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審核人員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評定為不及格前,應附具理由,請權責機關(單位)通知受審核人於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受審核人得併提送增修報告;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專…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3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稽催及列管。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研究報告,除外語學習研究報告及涉及機密不宜公開者外,應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8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如服務機關異動,應立即赴新職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考察,或經司法院終止其進修或考察,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者,亦同。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選送帶…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9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五年內不得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並應依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一、違反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賠償其進修或考察期間所領補助。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一次,其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申請時與進修時之服務機關不同者,應向新職機關提出申請。前項所稱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指以實任法官身分連續辦理審判事務或行政事項滿七…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1條 同一機關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且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者有數人時,除該機關另有規範者外,依下列順序評比後定其排序:一、實任法官連續服務年資:年資較長者優先。二、任職同一機關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但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2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以修讀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或從事相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為限,並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3條 …考量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等情形,在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進修人數限額內,酌定同意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人數後,報送司法院核定。前項自行進修人數經司法院核定後,各機關應即公告所屬法官得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具體研究計畫及相關文…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3-1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主題如欲變更,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進修後三個月內,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機關首長核准。研究主題經前項所定程序核准變更者,核准機關應將核准變更後之情形…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4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進修期間之二倍。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除得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五年內不得申請全時進修,並應依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一、違反第一項規定…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5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及第二項所定須取得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之證明文件,送請法官學院辦理審核事宜後,由司法院核定。但入學進修者,得以論文代替研究報告;取得學位之論文,視為研究報…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5-1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提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應由服務機關就是否符合法官學院所訂認可審核要點進行初步審核;證明文件如有闕漏或錯誤,應書面通知其於相當期間內補件或補正;逾期未送件,服務機關得逕送法官學院為認可…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7條 實任法官得檢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前項留職停薪進修期間,除經司法院另予准許外,以三年為限。候補及試署法官之留職停薪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8條 …,報送司法院。司法院於衡酌下列情形後,予以准駁:一、申請人擬進修項目與司法業務之關聯性。二、服務機關首長之意見。三、申請人服務機關之整體人力配置及審判業務需要。四、選送進修或考察、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期滿後之繼…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9條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不…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同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