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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5條 …有等效者替代。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前項圖說文件得由造船技師簽證認可。
  2.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10條 …政機關核定後,始得動工。載客動力小船之設計圖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始得辦理。
  3.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0條 …單。七、交付出租汽車時,應與承租汽車駕駛員一併檢驗該車輛,並簽證確認車輛安全配備齊全及車況良好。八、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貨物違規營業。前項第三款之租車人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機關時,應驗明租車人登記名稱、營…
  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7條 主要之藍圖及計算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或驗船機構認可:一、一般資料(一)總佈置圖。(二)船身內外縱剖面圖。(三)船身曲線圖。(四)靜水曲線圖。(五)穩度曲線圖。(六)完整及破損穩度計算書。(七)貨艙、油…
  5.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5條 海事報告之送請簽證,依左列規定:一、船舶在港內發生海事者:(一)在國內送該港口之航政機關。(二)在國外送駐在該港口或其附近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具同等權責機構,當地航政機關或法院認可之公證人。二、船舶在航行中發生海事者:(一…
  6.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6條 海事報告每次簽證一式五份。由航政機關簽證者,留存三份,發還二份,由其他機關簽證者,留存一份,發還四份。海事報告由國內非船籍港之航政機關簽證,其情節重大或有關者,該航政機關應將留存之三份中,以一份寄送船籍港航政機關。海事報…
  7.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7條 …運送業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辦法僱用我國船長、海員者,其海事報告之簽證依第五條之規定。
  8.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8條 海事報告在國內港口之航政機關簽證者。該航政機關應針對該海事案件之實際情形予以調查評議,為適當之處理。海事報告在國外港口之機關簽證者,其海事案件之調查評議由該船舶船籍港之航政機關辦理,但為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及船長、海員之…
  9.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9條 海事報告送請簽證時,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除當時確知所報告之海事並未發生者外,應即予以簽證。海事報告之簽證,僅係證明船長已作成海事報告及將海事報告送請簽證之時間。但海事報告之內容及海事責任之認定,均不在簽證所證明範圍內。…
  10.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10條 海事報告之送請簽證,應於海事發生之後,或該船舶或船長到達第五條規定之港口後七日內為之。
  11. 行政海事報告規則 第11條 海事報告於國內簽證時,一式五份每次應繳納簽證費如左,每增加一份應增繳百分之十之費用:一、漁船、小船:新臺幣貳佰元。二、國輪:新臺幣肆佰元。三、外輪:新臺幣壹仟元。海事報告於國外簽證時,簽證費依簽證機關之規定。
  12.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5條 …有等效者替代。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前項圖說文件得由造船技師簽證認可。
  1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5條 …船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新證未能即時換發到船時,將原證書予以簽證延長。但延長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個月。
  14. 行政船舶法 第11條 …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建造中檢驗者,申請入級前另應先取得造船技師簽證之圖說及計算書。十、前二款以外之客船,其船齡超過二十年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造船技師簽證有…
  15. 行政船舶法 第63條 …機來源證明。量產製造之遊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發遊艇證書。
  16. 行政船舶法 第81條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造船技師簽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之船況評估方案報告。
  17. 行政船舶法 第84條 …證書之發給。驗船機構受委託執行前項業務時,應僱用驗船師主持並簽證。
  18.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2條 …務營運健全,中華郵政公司應就所聘請之精算人員,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前項簽證精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備精算人員資格。二、實際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三、曾參加由金管會指定或認可之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
  19.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已充任者,應予解任: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二、犯內亂、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確定。三、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
  20.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4條 中華郵政公司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應先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其停止指派時亦同。中華郵政公司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一、申請表。二、同意指派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三、符合第…
  21.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4-1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聘請複核精算人員,負責金管會指定之簽證報告複核項目。中華郵政公司不得聘請具下列情事之複核精算人員,已聘請者,應予解任:一、已連續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複核二次者。二、三年內曾擔任中華郵政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者。…
  22.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4-2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建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制度及人員,以協助並提供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所需資料之建立及維護;並應配合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內容,對所屬精算人員實施持續性之教育訓練或培育計畫,以提昇其素質。
  23.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5條 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依金管會指定之日期向金管會提出簽證報告:一、保險費率之釐訂:簽證精算人員應就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定期檢視其尚在銷售中之商品費率。如其未具公平性、合理性或適足性時,應提出適當之修正費率或其他可行之…
  24.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6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就最近一年度之簽證報告依金管會指定日期及複核項目向金管會提出複核報告,其複核條件及頻率規定如下:一、最近二年度資本等級有未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適足之情形者,應每年進行複核作業。二、最近二年度…
  25.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7條 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面向總經理提報,並建議限期改善之措施,如逾期未能改善,應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其情節重大者,並應立即陳報…
  26.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7-1條 簽證精算人員及複核精算人員應依保險法令及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各項簽證及複核業務。前項精算實務處理原則,得由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精算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研訂之。
  27.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8條 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一、要求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負責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二、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中華郵政…
  28.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9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金管會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其簽證或複核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有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項,而未予說明。…
  29.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0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一、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二、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三、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之行為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30.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1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定期參加金管會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並取得各該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與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一併提報金管會備查。未取得各該期間之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者,不得執行簽證或複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