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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實驗農場,指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為試驗用或研究用之實作場所。
  2.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保稅範圍,如屬同一園區之不同區域,視同同一保稅範圍,並適用本條例有關保稅之規定。
  3.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園區事業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者,應報經管理局核准,並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園區事業因生產計畫改變,不需使用。二、園區事業宣告解散。三、園區事業因清償債務,經依法強制執…
  4.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燃料,以專供保稅範圍內園區事業直接生產用者為限。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經核准兼營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指辦妥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之登記者。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稅…
  5.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衛星農場,指提供園區事業生產原料來源或生產需要之農場。
  6.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所稱年度營運報告,指園區事業就前一年度營運成果及營運計畫執行之檢討。
  7.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1條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管理前,經臺南市政府依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規定核准進駐之進駐業者或園區機構,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
  8.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2條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本標準規定收取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但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得免予收取。
  10.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園區事業依承租之土地、廠房或營業場所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同時承租二種以上之土地或建物者,依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之。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並取得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其營業額超過附表一所定預估營業額者,應改依當月…
  11.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4條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未辦妥營業登記者,於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12.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以外之其他園區機構(以下簡稱其他園區機構),依附表二繳納管理費。前項附表內所稱機構類別,由管理局依其實際性質認定之。
  13.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7條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繳納管理費之程序、期限及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下:一、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月二十日以前自動向管理局申報並向所指定之銀行繳納管理費。二、已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時,應…
  14.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8條 其他園區機構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於每月、每季首月二十日或每年一月二十日前,持管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前項其他園區機構如屬租地自建者,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並自取得使用執照起,依前項規定繳…
  15.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9條 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者,無須繳納管理費;其已併入計算繳納管理費者,應於繳納後六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抵扣或退款,逾期…
  16.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10條 園區機構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17.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11條 管理局為估算園區各產業產值、營運及銷售等數值,得請園區事業提供預估營業額資料,以作為未來評估收取管理費之參考。管理局得調查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之管理費申報情形,必要時得函請主管稽徵機關提供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之總、分支機…
  18.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13條 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管理費之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廢止其進駐核准,或其他園區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者,除短期場地維護費依實際使用情形繳納外,經辦妥解約或申請退出園區並完…
  19.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3-2條 花卉創新園區之園區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管理費及服務費:一、管理費:(一)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每年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七點九四元計算,不適用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
  20.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9條 …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林業用地限於申請設置前條第一項…
  21.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林業用地,限於申請設置前條第一…
  22.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第2條 委託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及殘留量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2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3-1條 …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五、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
  2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3-2條 …式量販店。五、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六、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前項場所未依第三項前段所定辦法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者,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命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其設置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
  25.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3條 …、事業。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26. 行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22條 …水水量。八、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代處理之家戶生活污水: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
  27. 行政放流水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前七款以外之事業適用附表八。二、污水下水道系統(一)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九。(二)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三)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一。(四)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9條 …目或頻率者,從其規定。前項之分項檢測,規定如下:一、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定期檢測申報之水質項目,每季至少採樣檢測一次。二、前款以外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
  29.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條 …棄物名稱。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自由港區區內事業輸入(含進儲)、輸出廢棄物,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與國內課稅區、保稅區間之廢棄物運輸,非屬輸入、輸出行為,不適用本辦法。事業…
  30.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1條 …明其可能影響範圍及程度,提出可行之防制(治)措施及應變計畫。園區之開發,應預測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與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訂定園區污染物總量管制方式,規範各產業引進後,能符合當地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