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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路法 第11條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
  2. 行政公路法 第12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一、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定之。二、市道、區道:由直轄…
  3. 行政公路法 第13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4. 行政公路法 第14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5. 行政公路法 第15條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具左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一、申請書。二、興建計畫書。三、財務計畫書。四、籌設期間預定表。
  6. 行政公路法 第16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
  7. 行政公路法 第17條 …條規定審查結果核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始得施工:一、機構組織或章程。二、土地使用證明書。三、工程計畫書。四、工程預算書。五、資金運用計畫書。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
  8. 行政公路法 第18條 公路修建工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開工、竣工;如有正當理由,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9. 行政公路法 第19條 公路修建工程全部或一部完竣時,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認可後,始得開始使用。
  10. 行政公路法 第20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認其施工與原計畫不符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或經改正仍與原計畫不符者,得勒令停工。
  11. 行政公路法 第21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
  12. 行政公路法 第22條 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13. 行政公路法 第23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一、限令定期改善。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14. 行政公路法 第24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一、貸款支應。二、以特種基金支應。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
  15. 行政公路法 第26條 國道、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養護,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市道、區道之養護,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養護,由縣…
  16. 行政公路法 第27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之…
  17. 行政公路法 第28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四、私人或團體之…
  18. 行政公路法 第30條 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
  19. 行政公路法 第30-1條 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除國道工程外,應先協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前項公路工程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但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修護需要,不在此…
  20. 行政公路法 第31條 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21. 行政公路法 第32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並注重水土保持。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前項行道樹、花木種植應以原生種為優先…
  22. 行政公路法 第33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其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23. 行政公路法 第33-1條 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
  24. 行政公路法 第34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三、遊…
  25. 行政公路法 第35條 …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26. 行政公路法 第37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
  27. 行政公路法 第38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站、場及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設備者。前項審核細則,由交…
  28. 行政公路法 第39條 …竣。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
  29. 行政公路法 第40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
  30. 行政公路法 第41條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市區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