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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免課之稅捐如下:一、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業務所收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運用所孳生之收益及什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三、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業務使用之房地…
  2.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3. 行政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準備金之來源如下:一、保險財務收支之結餘款。二、本準備金運用之收益。三、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及修正生效後屬於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
  4. 行政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4條 國軍在臺遺族領卹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半年得發給卹滿遺族生活照護金:一、作戰亡故國軍官兵之父母或未再婚之配偶。二、因公亡故國軍官兵之父母或未再婚之配偶,生活貧困。三、服現役滿二十年國軍官兵之遺族,不能自謀生活。四、子…
  5. 行政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4條 義務役官兵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6. 行政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4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7. 行政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第4條 佈雷區域剷除之優先順序如下:一、地方縣市政府亟需開發地區。二、非軍事管制區域。三、軍事管制區域。
  8. 行政戒嚴法 第4條 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
  9.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4條 防空演習得採有預警或無預警之方式實施。採無預警方式實施時,得先期公告某期間內,將發布無預警防空演習警報。
  10.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4條 防空演習實施之編組、參加機關(構)及人員、演練項目等事項,得結合本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及災害防救法有關演習之規定辦理。
  11.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4條 委員及顧問團之研究發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組訓顧問(以下簡稱顧問)之任務如下:一、提供輔導組織、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興革意見。二、後備軍人動員、管理與服務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三、協請法人、團體或地方人士,支援推展後備軍人…
  12.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4條 各級後備指揮部,得召集轄內輔導組織辦理推行各項工作所需之訓練。前項訓練區分如下:一、定期訓練:(一)每季辦理輔導中心主任、秘書聯席會報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輔導組長聯席會報。(二)每半年辦理地區、縣市委員及顧問團會議。(三)…
  13. 行政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一、協助國軍後備動員準備工作,有具體成效。二、協助動員準備事務宣傳、慰勞、提供所需場地、物資籌備及相關事務工作推動,有具體成效。三、協助動員演習或支援災害…
  14.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自費學生不享有軍費生之公費待遇、津貼及其他優待事項。但參加新生入伍訓練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期間,比照軍費生發給津貼、主副食費及副食加給。
  15.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就讀各校之自費學生,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16.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4條 軍事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分為大學、獨立學院、技術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預備學校。本標準施行前,軍事學校經教育部同意辦理大學教育及專科教育者,仍得繼續招生。
  17.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4條 執行軍事作為,應考量人員年齡、體質、能力等差異,明訂執行方式及基準,予以合理區別,彈性調整之。
  18. 行政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14條 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應符合空勤體位,經評估生理狀況無危安之虞後方得施訓,完訓後十二小時內不得飛行。
  19. 行政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4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召開審查會議,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
  20. 行政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4條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依前條獎勵措施申請獎勵,除辦理優先採購軍品獎勵外,獎勵主體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之代表組成審查會實施審查。
  21. 行政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4條 獎勵主體為檢查及瞭解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財務狀況,得命受獎勵合格廠商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構)實地勘查或查核,受獎勵合格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2.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4條 申請廠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測試協助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認可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研發試製之列管軍品具機敏性或申請測試之項目為機密工項。二、自行實施測試有困難,或需特殊場地或設施(備)支應。三、申請測試項…
  23. 行政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4條 測試協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得中止或終止測試,並由測試機關以書面通知測試廠商:一、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有無法負擔測試或礙難測試之原因。二、列管軍品因不安全或瑕疵可能造成人員危安、測試設施(備)損害或…
  24.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權責如下:一、國防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並督導所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之管理。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後備指揮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
  25. 行政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4條 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單位,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備置應變器材。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26.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合夥、獨資或私法人。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該機構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
  27.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得視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之現狀、特性及需要,決定僅就現有之機構或財產設施辦理委託經營,並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時收回。
  28.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4條 委託經營契約簽訂後,主辦機關應負責監督委託經營有關事宜,並得視委託個案特性需要,依編裝表調整規定設置履約監督辦公室。
  29.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4條 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行政院設置推動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研擬促進科技工業機構或財產設施委託經營推動有關方案。二、科技工業機構研發、產製或維修…
  30.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法人團體,指依我國或外國法律成立之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或其他得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之國內外法人、團體或政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