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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款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2.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4條 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以散布或噴布方式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款之施釉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3.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5條 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以噴布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款之繪畫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4.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淬火或退火作業時,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
  5.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之襯墊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之壓延、熔接、熔斷、加熱、熱鉚接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非以濕式作業方式從事鉛之襯墊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軋碎之室…
  6.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款之剝除含鉛塗料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採取濕式作業,但有顯著困難者,不在此限。二、應將剝除之含鉛塗料立即清除。
  7.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款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8.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1條 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搬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輸送機,依下列規定:一、供料場所及轉運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二、斗式輸送機,應設置有效防止鉛塵飛揚之設備。
  9.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乾燥粉狀之鉛、鉛混存物作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一、應防止鉛、鉛混存物之鉛塵溢出於室內。二、乾燥室之地面、牆壁或棚架之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者。
  10.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3條 雇主使用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過濾式集塵裝置,依下列規定:一、濾布應設有護圍。二、固定式排氣口應設於室外,應避免迴流至室內作業場所。三、應易於將附著於濾材上之鉛塵移除。四、集塵裝置應與勞工經常作業場所適當隔…
  11.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但第一款至第三款勞工有遭鉛污染之虞時,應提供防護具:一、與其他作業場所有效隔離而勞工不必經常出入之室內作業場所。二、作業時間短暫或臨時性作業。三、從…
  12.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5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依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每一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發生源。二、應視作業方法及鉛塵散布之狀況,選擇適於吸引該鉛塵之型式及大小。三、外裝型或接受型氣罩之開口,應儘量接近於鉛塵發生源。
  13.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6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導管其內部之構造,應易於清掃及測定,並於適當位置開設清潔口及測定孔。雇主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14.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鉛作業而設置下列之設備時,應設置有效污染防制過濾式集塵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集塵設備: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鉛作業,而具下列設備之一者:(一)直接連接於焙燒爐、燒結爐、熔解爐或烘燒爐,將各該爐之鉛塵…
  15.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8條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但無累積鉛塵之虞者,不在此限。雇主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排氣機或設置導管之開口部,應接近鉛塵發生源,務使污染空氣有效換氣。
  16.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9條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排氣口,應設置於室外。但設有移動式集塵裝置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0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鉛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並降低空氣中鉛塵濃度至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以下。
  18.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1條 雇主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者,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
  19.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作業,其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換氣量,應為每一從事鉛作業勞工平均每分鐘一‧六七立方公尺以上。
  20.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3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鉛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但裝置內部清掃作業,不在此限。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功能。
  21.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清除附著於勞工足部之鉛塵,並於入口設置清除鉛塵用毛刷或真空除塵機。二、休息室之地面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
  22.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之處理作業者,應設置淋浴設備。
  23.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6條 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水沖洗,或以真空除塵機、適當溶液清潔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備置指甲刷、肥皂或適當溶液等洗手、漱口用之盥洗設備,供給作業勞工洗滌,以避免鉛塵之污染。
  25.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設置淋浴及更衣設備,以供勞工使用。二、使勞工將污染之衣服置於密閉容器內。
  26.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設置專用洗衣設備,供勞工於必要時,洗滌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
  27.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指派現場作業主管擔任鉛作業主管,並執行下列規定事項:一、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鉛污染。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三、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
  28.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1條 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工確實已戴用有效呼吸防護具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自焙燒爐中取出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烘燒爐口設置承接容器,以儲存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二、應設置長柄工具或採取機械取出方式。前項設備之使用,應公告使…
  30.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作業開始前,應確實隔離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間之連結部分,並將該設備給予充分換氣。二、應將附著或堆積該設備內部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充分濕潤以防止其飛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