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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57 頁-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條例行之。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3條 …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條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一)本(年功…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條 …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8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0條 教職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2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年資,應予併計:一、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者。二、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八…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3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4條 教職員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及第三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教職員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借調人員屆滿六十五…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5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之教師及校長服務…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6條 教職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教職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條例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前項教職員所…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7條 教職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8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9條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0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項規定,且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1條 …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八月一日。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2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4條 …告,尚未撤銷。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5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但符合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停職或停聘期間。三、休職期間。四、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期間。五、動員戡亂…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6條 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7條 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一、一次退休金。二、月退休金。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29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30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31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一、年滿五十八歲。但應隨平均餘命之延長與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33條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
-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34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