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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1條 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5條 …日費及旅費。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83條 …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5條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該法官、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法官、檢察官。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受託訊問證人時準用之。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法院審判長…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6條 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8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鑑定人就本案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應揭露下列資訊:一、…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98-2條 …選任鑑定人前,得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審判長、受命法官於審判中選任鑑定人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陳述意見。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0條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1條 …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3-1條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4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七條之規…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4-1條 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檢查之身體、解剖之屍體、毀壞之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三、應鑑定事項。四、鑑定人之姓…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4-3條 …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準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5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5-1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8條 …第二項之規定。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因鑑定之必要,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聲請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受委任之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並準用第一百六十三條至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之規定。因第五項委任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所生…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4條 …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第二…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8-4條 …未於該期間內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自訴。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9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0條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8-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92條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法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3條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法官為限。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26條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79條 …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0條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1條 審判期日,受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4條 …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6條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