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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維修廠營業不得違反檢定證書所核可之檢定類別及營運規範,並應於維修廠內備妥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供大眾查閱及民航局查驗。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之有效期間為三年。但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其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檢定證書持…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發檢定證書:一、維修廠名稱或廠房位置變更。二、增加或變更檢定類別。檢定證書持有人出售廠房或轉移維修廠所有權時,維修廠之受讓人申請變更時,應依第五條之規定申請變更檢…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8條 維修廠檢定類別如下:一、機體類別:(一)一級:混合結構之航空器,其最大起飛總重在五千七百公斤或一萬二千五百磅以下者。(二)二級:混合結構之航空器,其最大起飛總重超過五千七百公斤或一萬二千五百磅者。(三)三級:全金屬結構之…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9條 民航局得頒發以下限定類別之檢定證書予維修廠。其檢定類別得限定於某一種特定型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或某一特定製造廠生產之所有零件之維修:一、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機體。二、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發動機。三、特定製造廠及型…
  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0條 維修廠應備有檢定證書及檢定類別所需之廠房、設施、裝備、器材、文件及資料,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可容納符合檢定類別設施、裝備、器材及人員之廠房。二、應具備符合下列條件可供適當執行檢定類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
  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1條 …航局核准。維修廠對於第十條規定之廠房、設施要求變更,其可能對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能力造成嚴重影響者,應於事前經民航局核准。維修廠於廠址、廠房或設施變更期間應遵守民航局訂定之特別要求或限制條件。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2條 …)所經營管理,前者得視為後者之衛星維修廠。衛星維修廠亦應具有檢定證書。衛星維修廠符合下列規定並在母廠管控下,依民航局所核可之檢定類別及營運規範執行衛星維修廠作業:一、檢定類別在母廠檢定類別內,且能為其所管控。二、每一個檢…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3條 維修廠應備有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工作所需之裝備、工具及器材,並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於執行工作時,裝備、工具及器材應置於工作現場且在維修廠管控下。維修廠應確保用來決定航…
  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4條 …維修廠管理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異動時亦同。二、提供合格人員於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從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計畫、督導、施工及核准恢復可用作業。三、應有足夠經訓練或具有知識及工作經驗之人員,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依…
  1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5條 …不熟悉施工方式、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及工具之人員,執行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國內維修廠督導人員,應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檢定證。二、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督導…
  1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6條 維修廠應確保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執行檢驗之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一、確實瞭解本規則與民航相關法規及檢驗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工具之應用,以決定經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後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性。二、…
  1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7條 國內維修廠執行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資格,應符合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之規定。從事航空器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並應取得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授權。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之前項人…
  1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8條 維修廠得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推薦雇用之員工申請檢定取得維修員檢定證。
  1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9條 …資。(四)目前工作範圍。(五)所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檢定證書號碼及檢定類別。前項名冊於人員增補、離職、調職或變更工作範圍時,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依規定修訂名冊。
  1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1條 維修廠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二、得依核可之檢定類別委託支援廠商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
  1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5條 …訂、修訂、陳報民航局核准之程序及時程。(二)委託之廠商名稱,檢定證書種類與檢定類別及其他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之程序及時程。九、說明維修紀錄及其用來獲得、儲存及追蹤該紀錄之保存系統。十、維修廠手冊修訂及陳報民航局之程序,其內…
  1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6條 …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後之適航性。維修廠人員依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遵守品質管制系統之規定。維修廠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備妥並維持最新版之品質管制手冊,該手冊應包括下列內容:一…
  1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8條 …應符合第十六條之規定。除設立於國外維修廠之員工外,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檢定合格之人員,始得為維修廠執行最後檢驗簽證及維修簽放。
  1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9條 …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為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在檢定證書檢定類別範圍內,且經維修廠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二目完成自我評估並報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列入能量表內。維修廠應執行自我評估,以確定該維修廠已備有必要之廠房、…
  2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0條 …局:(一)委託支援廠商之維修作業清冊。(二)委託之廠商名稱,檢定證書種類與檢定類別及其他文件。前項受委託支援廠商未經檢定合格或民航局認可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支援廠商應遵照等同於維修廠之品質管制系統執行維修作業。二、…
  2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3條 …。維修廠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作業委託未經民航局檢定合格之支援廠商執行時,應於委託合約中約定或由支援廠商書面承諾,同意民航局得於執行維修作業時,進行檢查。違反前項規定,維修廠不得對支援廠商維修之航空產品與其各…
  2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四、工作完成且確認符合技術資料時,授權簽證人員姓名之簽署與檢定證類別及號碼之記載。完成大修理或大改裝工作,應由授權簽證人員填具航空器大修理、大改裝妥適報告表(附件三)並依附件四規定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依核准…
  2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檢查日期及航空器總使用時間。三、授權簽證人員簽署其姓名與記載檢定證之類別及號碼。四、航空器被認定為適航且簽證為恢復可用,或不被認定為恢復可用時,應記載附件五之聲明。五、依核准之航空器維護計畫從事檢查後,應於維護紀錄中記載…
  2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組件。二、航空器於非平常從事維修工作之航空站或飛行場時,得由檢定合格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維修廠或持有維修廠檢定證之原製造廠,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訂定之程序及檢查表從事檢查工作。渦輪發動機之航空器,於完成年度、一百小時或…
  2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9條 …適航安全條件:一、經民航局或委託之機關、團體檢查認定不符合原檢定時之適航標準。二、不依規定妥善維修,致航空器不能安全飛航。三、逾期執行或未執行民航局、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民航主管機關通告之適航指令。四、未經民航局核准…
  2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3條 …、備齊各種維修、預防性維修之經歷紀錄及工作報告。三、接受適航檢定之航空器,民航局得視需要要求試飛,並將試飛結果及紀錄送民航局。
  2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及其裝備之零件、組件。三、型別檢定證:指對航空產品之設計,經審查核准發之證書。四、補充型別檢定證:指對已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為重大設計變更,經審查核准發給之證書。五、型別認可檢定證:指對…
  2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或其授權使用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持有人,其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下列情況之一,或因不符品質系統而出現缺陷有造成下列情況之…
  2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型別檢定證及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訂定安全管理系統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評估達到安全…
  3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申請人,得檢附申請書(附件二)申請民航局核准免予適用相關適航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