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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200 頁-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4條 …人員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6條 …夥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許可證明。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亦同。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國家安全局、國防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認有妨害國家安全、軍事機密或重大公共利益之虞者,駁回之。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10條 …一、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進行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測繪成果。二、不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之測繪業務。三、測繪業不得從事與許可營業項目範圍無…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2條 下列機關(構)、學校、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地政士專業訓練: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二、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三、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公會。四、其他不動產相關之非營利…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3條 前條機關(構)、學校、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申請書。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三、組織章程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前項第四款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辦理…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4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前項認可得辦理地政士專業訓練之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二項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同審查。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5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於辦理訓練期間,應組成教學工作小組,辦理教學督導及輔導等相關事宜。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6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8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二週前將開課日期及課程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9條 參加專業訓練之地政士受訓完成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時數之證明書。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應不予計入。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10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將每年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有關訓練計畫之執行狀況。該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12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者。二、地政士所領第九條第一項證明書所載訓練時數虛偽不實者。三、參加訓練之地政士未依規定簽到退…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之認可,應收取認可費新臺幣一千元;重新申請認可時,亦同。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2條 地政機關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土地複丈。二、建築改良物測量。三、地籍圖重測。四、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前項業務範圍得委託之工作項目如下:一、土地複丈:(一)土地分割。(二)鑑界。二、建築改…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4條 地政機關需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將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之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5條 符合前條資格之測繪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評選。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依儀器設備、技術能力、品質、價格或其他應要求之事項評選決定受託測繪業。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7條 …所在地、執行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地區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前項內容於受託期間如有變動,亦應公告之。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0條 …第四十一條規定簽證之測繪成果連同原測量圖說等相關資料,送地政機關依地籍測量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成果檢核。其成果經檢核需改正者,地政機關得定期限通知其改正,再行複檢。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1條 地政機關得隨時監督稽核受託測繪業執行受託業務,受託測繪業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監督稽核有缺失者,地政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2條 …異動時,應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核准之文件,送地政機關備查。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3條 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暫停其辦理受託業務,並限期命其改善: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三條之資格條件。二、將受託事項再行委託辦理。三、未依第十條規定送地政機關辦理成果檢核、逾期未改正或經複檢仍未達規定。四、未於第十…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4條 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二、違反第十一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規定。三、依前條規定暫停辦理受託業務,逾期仍未改善。四、成果經檢核不符契約要求…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5條 地政機關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該受託測繪業於二年內不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評選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受託測繪業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6條 地政機關依第六條簽訂委託契約時,應將第八條至前條之相關內容納入委託契約。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6條 …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提供之資訊。
-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23條 …下:一、屬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計算。二、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三、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