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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48 頁-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條 …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條有價證券買賣之集中交割,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為辦理前項帳簿劃撥,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參加人辦理…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4條 參加人之客戶(以下簡稱客戶)送存、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及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交割或設定質權,均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及其股東辦理轉帳作業,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6條 …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就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參加人自有部分、客戶所有部分、待交割部分、設質部分及登錄部分之別。二、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及發行人之名稱。三、有價證券數量之增減及其…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7條 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者,應先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申請開戶。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前項帳戶,應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前項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商訂定,報本會核定。第…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8條 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補辦前條開戶手續。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9條 客戶於參加人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轉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就該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0條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應設置客戶帳簿,載明左列事項:一、客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二、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三、有價證券數…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3條 保管事業應逐日與參加人核對參加人帳簿記載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及餘額之數額。前項對帳資料不符時,參加人應即與保管事業共同查明錯誤原因更正之。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5條 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以參加人或其客戶本人所有為限。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底修正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或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底前施行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之緩課股票者,應計入送存保管事業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6條 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須經空白背書,並附過戶申請書。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7條 參加人收受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在客戶存摺及客戶帳簿登載所收受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前項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保管事業。但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參加人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8條 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依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送交保管事業。前項清單應按參加人自有與客戶所有部分分別編製。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9條 保管事業收受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保管事業對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0條 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不分參加人或客戶別混合保管之,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前項經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由參加人或其客戶按送存之數量分別共有。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1條 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存摺並填具領回憑條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向參加人提出。參加人接獲客戶前項請求,應將申請領回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數量,輸入電腦通知保管事業,並應於當日向保管事業提出申請;保管事業接獲申請後,應於…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2條 參加人向保管事業申請領回有價證券時,應分別自有與客戶所有造具申請領回清冊,載明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依保管事業所訂時間送交保管事業。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3條 保管事業接獲前條申請領回清冊,應於當日將有價證券連同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參加人。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4條 參加人領回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連同證券號碼清單發還客戶,並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5條 參加人送存與領回有價證券,應分別作業,不得將送存之有價證券與領回之有價證券互抵。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6-1條 同種類有價證券發行人有以帳簿劃撥交付而未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其客戶之領回作業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7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交割時,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提示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之確認,由參加人登載存摺及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再彙總將客戶應撥付參加人之總數通知保管事業。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應…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8條 客戶將委託買進應收之有價證券直接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參加人應於該客戶辦妥交割手續時,於客戶存摺註記買進之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再彙總將應行撥付客戶之有價證券總數通知保管事業。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9條 …集中交割時,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交付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有價證券,由保管事業依交割計算表或給付結算計算表之記載,於交割時限內自帳載待交割部分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帳戶;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帳上餘額不足交割時,保管事…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9-1條 客戶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轉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時,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檢具過戶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辦理;由參加人將客戶應劃撥交付受讓人之有價證券相關資料輸入電腦通…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條 客戶請求將其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帳至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或依法令規定轉帳至他人帳戶時,應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由其通知保管事業將客戶帳戶之餘額撥入對方參加人帳戶。但請求轉帳之有價證券另有限制之規定者,不在此限。保…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1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設質交付時,應提示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確認,由參加人登載存摺及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再將客戶應撥付質權人之有價證券通知保管事業。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應即自出質人之參…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2條 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質權消滅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通知保管事業自其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帳簿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出質人之參加人並應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3條 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有價證券,其質權實行係由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者,由保管事業自質權人之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專戶或交付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前項有價證券之質權實行係由質權人領回辦理或自行拍賣者…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5條 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者,應編製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連同該次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證明文件,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送交保管事業。保管事業依前項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所載,於交付日撥入客戶於參…
-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6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信託時,應提示存摺、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及信託契約、遺囑或其他證明信託關係存在之相關文件,經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由參加人登載存摺及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並通知保管事業。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