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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53 頁- 行政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9條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予接受,不受第七條之限制。一、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辦理採購業務,由廠商於其場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之食宿。二、於交通不便之地辦理採購業務,須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
- 行政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10條 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
- 行政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之操守,對於有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 行政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12條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調離與採購有關之…
- 行政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13條 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 行政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14條 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
-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2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依本法第六章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廠商之採購申訴(以下簡稱申訴)事件,依本辦法之規定收費。
- 行政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5條 採購履約爭議事件誤提起申訴,經廠商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廠商已繳納之審議費轉為調解費用,並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規定計算,與原繳納金額相抵後,多退少補。
- 行政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中屬於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得以較高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
- 行政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3條 …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之特定採購,國內廠商與外國廠商共同投標,國內廠商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該共同投標廠商得視同國內廠商。
- 行政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4條 …範圍,指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前項公告,應一併載明優惠比率與優惠期限之起始日及截止日。第一項經公告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擇定之機關應定期檢討。其於優惠期限截…
- 行政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5條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標的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並規定各投標廠商均應於投標文件內就該等項目載明其標價。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國內廠商得適用之標價優惠,以該…
- 行政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6條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欲適用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優惠措施之國內廠商,其投標文件應記載標價內屬於招標文件所載標價優惠之項目、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或供應之事實、數量及價格,以供審查。前項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
- 行政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7條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而國內廠商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該外國廠商標價之金額,在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優惠金額以內者,決標予該國內廠商;逾優惠金額者,不予洽…
- 行政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第8條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標價優惠得標之國內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向機關提出與第六條有關之國內產製或供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依前項規定決標予國內廠商之契約並應訂明得標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提供國內產製或供應項目者,機關…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前項由採購專業人員承…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駐國外機構辦理前條一定金額之採購,其無採購專業人員者,應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前項洽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者,得以書面、電子化或人…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學術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基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二、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辦理採購期間在一年以上,無…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一、已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人員,於本法發布後至本辦…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前項主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主管人員並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二年內,取得採購專業…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機關採購專業人員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受影響。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五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採購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一、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予以回復。二、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分下列二種:一、基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人員一般所需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之基本智識為主。二、進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主管所需之廣泛且深入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智識為主。前項訓練,其參訓人員分別以未…
- 行政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試題由主管機關或授權訓練機關(構)命製;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