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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111 頁-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5條 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益範圍及徵收費率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係長期辦理之工程,應先將分期、分年之工程計畫,依照上開規定,先行送經民意機關決…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6條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三十日,並於公告後三個月內,將受益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暨該筆…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7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計次徵收。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8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船舶之等級,擬定徵收費率。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放領之公地,向其承領人徵收。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9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前項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0條 以車輛、船舶為徵收標的之工程受益費,向使用之車輛或船舶徵收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1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不因其用途變更而免予徵收。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2條 不同性質之工程,其工程受益費應予分別徵收;同性質之工程有重複受益時,僅就其受益較大者,予以計算徵收。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3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以稅捐稽徵機關為經徵機關;以車輛或船舶為徵收標的者,以交通管理機關為經徵機關。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4條 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5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應按納費額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期超過一個月,經催繳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應由經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6條 受益人對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時,應於收到繳納通知後,按照通知單所列數額及規定期限,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申請復查;對復查之核定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確定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高…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8條 鄉、鎮(市)公所興辦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條所稱港口、碼頭,係指供客貨運輸船隻及漁船使用之商港及漁港等工程設施。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堤防工程,係指具有防洪防潮功能之堤防及其附屬設施。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其他水陸等工程,係指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於本條例第二條未列舉而有實際需要之工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工程興建費。係包括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一切有關費用。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工程用地徵購費及公地地價,係包括公私有土地補償地價及工作費。公地地價以依法撥用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同性質之工程,係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列工程種類之同類工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市區道路之附屬橋樑及市區道路內之溝渠、下水道等工程得併入市區道路工程,計徵市區道路工程受益費。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市區道路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工程位置、起訖點、長度、寬度及面積。二、工程標準。三、工程期限。四、工程概算。五、工程規劃圖說。六、其他。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政府辦理新築或改善市區道路工程,應向該道路兩旁受益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指定退縮之建築線或道路之端線為受益線。二、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其受益範圍,在路寬四十公尺以下者,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該道路寬度五倍以內所包括之地區,其路寬在四十公尺以上者,仍以路寬四十公尺之標準計算…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受益線與受益面,負擔工程受益費總額之比例規定如左:一、受益線負擔總額百分之二十,各土地依其臨接受益線之長度分擔受益線之受益費。二、受益面之負擔分為左列三區:(一)第一區: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受益面不分受益等級區,其工程受益費總額之負擔比例,為受益線與受益面各為百分之五十。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臨近道路距離過小而同時辦理之工程,致受益面發生重複時,就其重複部分之中線劃定等分線,各就其等分線之間所包括之土地面積,計算其受益面。前項等分線劃定後,若發現第二區或第三區面積過小,致徵課單價高於第一區或第二區時,應由各級…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市區道路工程中,設有行車陸橋、地下道或高架道路者,除該陸橋等之工程費用應於總工程費內扣除外,其兩旁之車道寬度在三公尺以內者,自各該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之終始端,不予計徵其受益線之工程受益費,並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市區道路屬同一規劃系統之各路段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得合併徵收。但因路線過長時,得依左列情況分段計徵工程受益費:一、依工程施工標準之不同(如新築、拓寬、翻修等)之分界為分段線。二、依道路寬度不同為分段線。三、依河川、大排水明…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市區道路之陸橋及人行地下道工程得不徵收工程受益費。但在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得向通行該等道路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準用第三章有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