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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4條 以學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自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且修畢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未修畢前項所定二十四個學分以…
  2.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5條 以專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二、從事食農教育工作,獲得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前項申請應由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
  3.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6條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採認之培訓課程為限,並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培訓課程如涉及原住民族,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申請第一項培訓課程之採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檢送…
  4.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二、五年內有因從事食農教育工作,違反農業法規,經裁處罰鍰二次以上確定。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從事食農教育工作,有危…
  5.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8條 申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第二條共同培訓時數之訓練課程認證登錄表或紙本結業證書等證明文件。二、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者:工作、教學年資、成員資格證明、執行…
  6.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7.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已認可者,撤銷其認可: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仍未符合規定。二、未依規定繳納規費。三、不具第二條至第五條…
  8.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11條 經認可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登載於人才庫,其認可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前項申請展延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
  9.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12條 …機關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課程,應由主管機關登載於人才庫,並於課程結束二個月內,由辦理在職訓練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將參訓人員及訓練時數登載於人才庫。
  10.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13條 …其從事食農教育計畫規劃、研提或執行之日起二年內,取得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食農教育相關計畫,由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執行或主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優先予以補助。
  11.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14條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從事食農教育教學者,得檢具申請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以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食農教育師資認可:一、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規定,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
  12.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15條 …一項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及師資之認可或認可之展延。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課程採認。
  13. 行政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及師資之認可、展延、審查作業、登載、培訓課程及在職訓練課程之辦理、審查作業、採認,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14. 行政循環原料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循環原料飼料工廠內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專任專業人員一人以上,負責製造品管及檢驗工作:一、專科以上學校畜牧、獸醫、農化、水產製造等相關系(科)畢業。二、高級中等學校農化、化工、化學、畜產保健、水產製造等相關科畢業且從事相…
  15. 行政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樹木保護專業人員(以下簡稱樹保人員),依其專業能力分級如下:一、初級:具備現場實地執行樹木保護相關工作項目施工操作之能力。二、中級:具備前款與辦理樹木修剪、養護、健康調查、普查及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撰擬相關工作項…
  16. 行政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樹木保護專業人員之培訓或考選,其規費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17. 行政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樹木保護專業人員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或重新核發,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