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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51 頁-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相關計畫之策劃、協調及推動,國際雙邊或多邊智慧財產權諮商,與大陸地區智慧財產權協商事項之協助規劃、協調及推動。四、第四科:協助取締智慧財產權侵權事項,仿冒資料之蒐集、管理、通報與統計及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之審核。(三)華僑及外國人來華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四)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申請案件之審核。(五)華僑投資人身分認定及更換華僑投資代理人之核定。二、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一)對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二)對…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6條 …金: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意圖營利,有第一項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者,處…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2條 …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國內受災,亦同。
-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其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內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移轉訂價文件,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限。執行單位以非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且授權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屬本部產業主管機關公告有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之虞者,應報經本部核准。但申請科技計畫時已規劃其為達成計畫目標所必須之成果運用方式,並經本部…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3條 …果,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其運用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屬本部產業主管機關公告有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之虞者,應報本部核准。
- 行政礦業法 第82條 …或承租人已依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規定並經行政院核准與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簽訂海域石油礦探採契約者,依契約之約定,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 行政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2條 …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所稱技術服務業,以資訊軟體服務業、產品設計業、產品檢測服務業、工程技術顧問業…
- 行政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指左列各款情事之一︰一、引進大陸地區有關技術。二、引進大陸地區技術人才來臺指導或從事與前款技術引進有關之研究開發事項。三、引進大陸地區科技研究成果至臺灣地區使用。
- 行政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5條 …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因研究開發或產業發展特殊需要,須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不妨害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為限。
- 行政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備具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向投審會提出申請。與國防部簽有生產軍品合約之臺灣地區產業者,於前項技術引進計畫書中應載明如何執行安全保密之各項措施。第一項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
- 行政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7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引進大陸地區技術人才,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引進人才之資料應於技術引進計畫書中詳列,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二、引進之人才應具有大專畢業學歷,並從事該項技術研究發展或生產連續二年以上之經歷,且為執行該項技術引進…
- 行政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9條 …進計畫書中載明品名、規格及進口數量並經許可者,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規定申請進口。
- 行政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10條 經許可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就該技術之引進,僅得支付一定技術報酬金,不得約定在臺灣地區作為股本投資。
- 行政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6條 經由在香港或澳門投資事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仍適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8-1條 …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外,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申請核准,憑領用數除帳:一、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以專案方式送請海關審核。經核准之申請…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創設新公司或事業。二、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三、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四、設置或擴…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現金。二、機器設備、零配件。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前項申請書、申報書格式及相關文件由主管機關…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7條 未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者,受處分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停止情形報請備查。未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8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應於開始實行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按時填報投資事業營運狀況調查表:一、實行投資證明文件影本。二、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證明之文件或營業執照影本。三、投資事業之股東名冊或持…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9條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但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情形,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第三條第二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0條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於實行後因故中止時,應於中止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實行後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時,應於匯回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1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於核定實行之期限內,尚未實行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期限屆滿時其許可失效。已實行投資而未能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者,其未完成部分之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效。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於…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2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申請事項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3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並限期命其將資金匯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