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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7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安葬、紀念、表揚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死者之遺骸除依法國葬、公葬者外,應由內政部、國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籌建公墓或忠靈塔,予以安葬、安厝,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二、死者之事蹟除…
  2.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8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
  3.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9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責,嚴守祕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此誓。
  4.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54條 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5.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一、除役。二、免役。三、禁役。四、回役。五、轉役。六、喪失國籍。七、應召入營。八、死亡。
  6.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刪除)
  7.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各級管理、監督、執行機關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準,調製後備軍人列管情形動態統計月報表,分送各有關單位: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國防部、內政部、各司令部、作戰區。二、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送地區後備指揮部。三、直轄…
  8.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因情況需要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區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
  9.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現役軍人經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一、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理單位移轉之兵籍資料,分別予以列冊專檔保管,不予後備管理與運用。二、因案經通緝、羈押,或宣告徒刑、拘役或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10.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一、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役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二、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
  11.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後備軍人除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屆滿服役限齡者,予以除役,將級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造具除役名冊呈國防部報總統核定發布,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按出生年次公告除役,不另發布,鄉(鎮、市、區)…
  12.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後備軍人有兵役法第五條之情形者,應予禁役,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據司(軍)法機關判刑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予以核定禁役。前項符合禁役人員,軍官呈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士官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禁役,並填發禁役證明書。
  13.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4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副知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接到前項通知,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戶政事務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第一…
  14.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5條 補充兵之管理,準用後備士兵之規定。
  15.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女性軍官、士官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機關。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後備役者,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
  16.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7條 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17.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8條 後備軍人死亡時,得著制服入殮,其墓碑得鐫刻官位、階級,如有功勳或在後備役期間對國家、社會、地方及其他特殊功績,卓越事蹟貢獻者,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首長或派代表致祭並報請表彰。
  18.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9條 後備軍人各管理機關為瞭解後備軍人在鄉狀況,得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有關機關實施訪問或連繫。
  19.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5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0. 行政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4條 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於學生畢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或退訓時,應發給書面證明,記載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及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並副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21. 行政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4條 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前,不辦理各項召集。
  22. 行政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作業所需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23.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保險承保機構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保險要保機關為依法進用軍人之下列機關(構)、學校及行政法人:一、總統府。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三、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五、公立學校。六、海洋委員…
  24.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之人員為受益人。二、指定公益法人者,以國內之公益法人為限。指定二人以上為受益人者,應於指定時詳註給付金額…
  25.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事故發生月份,指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致身心障礙日期、奉准育嬰留職停薪、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或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日期之月份。
  26.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六條之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由要保機關函請承保機構辦理核發事宜。
  27.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被保險人因失蹤、被難歸來,或因案免職、撤職而停役者,奉准回役復職時,其生效日期與停役生效日期銜接者,應申請恢復原保險,已領保險給付或退費者應同時繳回,並補繳停役期間之自付保險費。其回役復職生效日期與停役生效日期不銜接者,…
  28.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被保險人失蹤或被難歸來,返回部隊或回鄉,其受益人未領死亡給付奉准回役復職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未回役復職者,依其所隸人事權責單位發布命令之生效日期,辦理退伍給付。
  29.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承保機構依本保險年度管理與運用計畫、準備金積存及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函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事後並提出月份財務報告、半年及年終時之結算與決算總報告。前項預算、結算及決算總報告,經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審核並提出審核報…
  30.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本保險主管機關與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得定期檢查本保險之財務狀況、會計帳冊及業務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