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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31條 健康食品許可證污損或遺失,廠商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出具原許可證作廢之切結聲明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申請換發者,應繳還原許可證。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限,同原許可證…
  2.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34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案,廠商得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之食品線上申辦平臺辦理;至線上申辦平臺辦理者,其文件、資料,應以掃描電子檔上傳。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查驗登記內容變更、移轉及換發之申請案,廠商依前項規定辦理後,應將原…
  3.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條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4.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5.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3條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
  6.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4條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二、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構或…
  7.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6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8.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7條 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將其成分、規格、作用與功效、製程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與證件,連同標籤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規定所稱證書費,係指申請查驗…
  9.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8條 健康食品之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逾期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
  10.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9條 健康食品之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有下列之各款事由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二、產品之成分、配方或生產方式受到質疑。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中央主…
  11.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0條 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輸入之健康食品,應符合原產國之良好作業規範。第一項規範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1條 健康食品與其容器及包裝,應符合衛生之要求;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2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者。二、染有病原菌者。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
  14.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3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
  15.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4條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16.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5條 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接受委託刊播之健康食品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
  17.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6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健康食品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抽驗其健康食品,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涉嫌違反第六條至第十四條之業者,得命其暫停製造、調配、加工、販…
  18.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7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健康食品,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19.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8條 健康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者。二、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三、原許可證未申請…
  20.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9條 健康食品得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檢驗結果為下列處分︰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或有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二、不符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定之標準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
  21.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0條 舉發或緝獲不符本法規定之健康食品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22.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23.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4條 健康食品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一、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三、前二款之罰鍰,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
  24. 行政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訂定)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訂定) 第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26. 行政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表規定限量時,應檢附管制藥品增量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申請,經核定後,其每年可購數量依新核定量辦理。
  27. 行政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 第4條 …用原料藥品量為限。但其原料藥之結存量逾前次購藥量一半以上者,食品藥物署得限制其購藥量。前項業者申購之原料藥係用以產製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製劑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管制藥品製造同意書;如係用以產製非屬管制藥…
  28. 行政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 第5條 …位統籌預估全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需用之品量,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定後交由食品藥物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按核定量分批配售。
  29. 行政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