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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公告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一、指控制關鍵基本電信設施者。二、對市場價格有主導力量者。三、其所經營業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各項業務市場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第一類…
  3.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3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其公式如下:[(Pt–Pt-1)÷Pt-1]×100%≦(△CPI–X)
  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公式之各項參數意義如下:一、Pt:指第一類電信事業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或費額(以下簡稱費率)。二、Pt-1:指第一類電信事業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其前一年度之資費費率。三、△CPI:指行政院主…
  5.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每一實施年度之主要資費依第三條所定公式調整時,應依下列之規定:一、(△CPI–X)值大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升百分比不得超過(△CPI–X)值。二、(△CPI–X)值小於零時,…
  6.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依前條規定得調升者,於實施年度內每次調整資費時,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不得超過依前條第一款所定調升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於實施年度內調升主要資費之幅度未達前條第一款所…
  7.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十四日前報請本會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於公告日起七日後實施。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促銷方案,其實施內容…
  8.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經核定之資費訂定、調整或促銷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定。其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
  9.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第一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之。第一項批發價格…
  10.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除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外,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函知本會;取消時亦同。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
  11.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一、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費率對照表。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日。三、定有實施期間者,其適用期間。四、特定實施地區者,其…
  12.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首次訂定者,其核定或公告,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13.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實施組合式費率、套裝費率或數量折扣費率者,其組成之資費含主要資費者,應依第七條至第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前項所稱組合式費率,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業務不同資費項目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
  1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級距之訊務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第二條規定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
  15.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會為辦理資費之核定,得要求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電信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16.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或調整,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認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之名稱與住所。二、被申訴之業者名稱及業務。三、申訴理由。本會應於二個月內處理之,…
  17.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陳報或實施之主要資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令其變更之:一、資費之訂定或調整違反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二、違反第三條規定之公式者。三、違反…
  18.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於每一實施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陳報實施年度內有關資費訂定或調整之詳細資料。
  19.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無線電設備應採用先進之電信技術,並以最有效率之方式使用無線電頻率數目及頻寬。
  21.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是否與經指配之無線電頻率,發生妨害性干擾。三、是否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以下簡稱電聯會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四、是否與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無線電頻率發生妨害性干擾。經主管機關審查,不予指配…
  22.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航空地球電臺得使用衛星船舶通信之無線電頻率,經衛星系統與公眾電信網路通信。
  23.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傳送之國際摩斯電碼。三、適合一般印字設備之電報電碼。四、國際電信聯合會所推薦之任何其他形式。
  24.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52條 軍事專用電信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25.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電信工程業:指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二、專任電信工程人員:指未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職務…
  27.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以下簡稱登記執照,格式如附件一)。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
  28.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從事工程範圍規定如下:一、甲級電信工程業: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二、乙級電信…
  29.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二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三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二名:…
  30.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登記為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二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