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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41 頁-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29條 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醫療機構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31條 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
-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32條 醫療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並應防範機構內發生感染;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之措施、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5條 …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如有不服指示情形,醫療機構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受隔離治療者,應提供必要之治療並隨時評估;經治療、評估結果,認為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應即解除其…
-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53條 …。前項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
-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67條 …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
- 行政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第4條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各區之相關計畫。二、輔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防治事項。三、輔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醫療機構定期辦理年度傳染病之急重症、幼兒、血液透析、孕婦或其他特殊病人轉運送演練。四、跨直轄市、縣(市)…
- 行政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第5條 …調度下列事項;區副指揮官襄助之:一、轄區病例研判、疫情調查、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二、轄區醫院、病床、人力之指定、徵用、徵調及各項調度。三、啟動轄區醫療機構隔離治療傳染病病人。四、跨直轄市、縣(市)發生疫情時,…
- 行政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第8條 …。隔離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一、未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隔離病房之相關規定。二、未符合前條規定。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廢止指定必要。
-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4條 …關得依傳染病防治之需要辦理調查更新。前項調查作業,相關機關及醫療機構應予配合。
-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6條 醫療機構為因應傳染病大流行之隔離需要,應自行預估防治動員三十天所需求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量,並將計算基礎及參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14條 …進行查核。查核發現缺失,應予輔導改善。相關機關(構)、團體、醫療機構應配合查核,不得有拒絕、虛報或隱匿情事。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於事前告知被查核者;執行時,該管人員應主動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將查核事由、種類,…
-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15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儲備之防疫物資,應定期維護,並為必要之抽驗,已逾標示效期者,不得計入儲備量管理。各級主管機關對已逾標示效期之防疫物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物資之性質,以下列方式處理:一、留存供作教育訓練或研究用途…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2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以下簡稱電子病歷),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應建置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並具備下列管理機制:一、標準作業機制:系統建置、維護及稽核之標準作業程序。二、權限管控機制:電子病歷製作、存取、增刪、查閱、複製、傳輸及其他使用權限之管控。…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醫療機構發生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安全事故時,並應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定方式及內容,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前項安全事故影響醫療機構營運或當事人權益時,醫療機構應於知悉事故發生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系統,醫療機構得委託大專校院、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併稱受託機構)建置及管理之,並由醫療機構負本法及本辦法規定之責任。前項醫療機構之委託,應訂定書面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訂定書面契約:…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委託機構。十、受託機構就委託事項,不得再委託第三人為之。但經醫療機構同意,並於契約載明再委託事項、期間及再受託者,且不免除原受託機構之義務時,不在此限。十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醫療機構就系統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及資料庫之使用,運用雲端服務或委託受託機構提供雲端服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二、採取避免醫療業務中斷措施。三、對雲端服務業者進行監督,並得視需要,委託受託機構…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應敘明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並檢附第六條第二項契約及第三項驗證通過之證明文件,於實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實施範圍、受託機構或停止實施時亦同。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於接受醫院評鑑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醫院評鑑或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主辦機關非有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其提供電子病歷之列印或影印本。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醫療機構製作電子病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輸入識別碼或其他識別方式,經電腦系統確認其身分及權限相符後,始得進行。二、增刪電子病歷時,應能與增刪前明顯辨識,並保存個人使用紀錄及日期資料。三、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簽名…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前條第二項規定外,應憑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人員憑證為之。但醫療機構訂有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其他簽章方式者,得依其方式為之。前條第二項醫事機構憑證與前項醫事人員憑證及其附卡、備用卡之核發、換發、補發,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將電子病歷移轉由承接者保存時,應將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電子病歷之合法依據,製作紀錄交由承接者至少保存五年。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醫療機構儲存電子病歷之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電子媒介物(以下併稱儲存媒體),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電子病歷資料完全移除或清除,而無洩漏之虞;儲存媒體無法完全移除、清除或可事後還原資料者,應進行…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四項銷毀電子病歷時,應記錄銷毀之人員、方法、時間及地點,並保存紀錄至少五年;委外銷毀時,亦同。執行前項銷毀,應派人全程監視確認已完全銷毀,並拍照存證。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醫療機構得將下列資料,以電子方式轉錄為電子檔案保存;轉錄後,應檢視電子檔案內容與原件相符,並以醫事機構憑證簽章封存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視同電子病歷:一、依本法或其他醫療法規規定,應以書面同意且併同病歷保…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及公、私立機構,得設置電子病歷交換平臺,供醫療機構進行跨機構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醫療機構進行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時,應以前項平臺為之。但第六條第二項但書各款醫療機構使用同一系統者,不在此限。第一項電子病歷…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醫療機構依前條第一項交換平臺為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時,應經病人同意,始得為之。但病人情況緊急,無法取得或未能及時取得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病人為胎兒時,應得其母同意;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
-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醫療機構已委託受託機構建置、管理系統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機關及公、私立機構已建置之電子病歷交換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