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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6條 研究機構對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施行期間,應為必要之監督;於發現重大違失時,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2.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7條 審查會對其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審查會發現研究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中止並限期改善,或終止其研究,並應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未依規定經審查會通過,自行變更研究計畫…
  3.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8條 …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
  4.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9條 研究材料於研究結束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之保存期限屆至後,應即銷毀。但經當事人同意,或已去連結者,不在此限。使用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逾越原應以書面同意使用範圍時,應再依第五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完成告…
  5.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20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研究計畫之實施,認有侵害研究對象權益之虞,得隨時查核或調閱資料;研究機構與相關人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6.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21條 研究主持人及研究有關人員,不得洩露因業務知悉之秘密或與研究對象有關之資訊。
  7.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22條 研究機構所屬之研究主持人或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執行應經審查會審查而未審查通過之研究。二、違反第…
  8.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23條 研究機構審查會或獨立審查會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或獨立審查會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得命其解散審查會;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審查處分…
  9.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24條 研究機構或其所屬之研究主持人、其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中止或終止研究:一、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以可理解方式告知…
  10.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25條 研究機構經依第二十二條或前條規定處罰者,併處該研究主持人或所屬成員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受處分人於處分確定後,一年內不得申請政府機關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研究經費補助。
  11.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體研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研究機構,得設一個以上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前項審查會得設分組(以下簡稱分組審查會)運作並統一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分組審查會會議之議決結果視同原審查會會議之議決。第一項研究機構,…
  13.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條 研究機構應訂定審查會委員遴聘條件、程序、任期、任務、開會程序、議決方式、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規定。審查會委員之姓名、職業及與研究機構之關係,應予公開,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14.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條 審查會審查研究計畫,應先綜合評估研究目的、研究性質、蒐集資料、資訊或檢體之適當性及侵害程度等事項,判斷其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得免審查、本法第八條所定簡易程序審查或一般程序審查案件。
  15.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5條 審查會應訂定並公開審查研究計畫時之各項標準作業程序,包括接觸或擷取使用各種文件、檔案與資料庫之權限及程序,並定期查核、檢討。
  16.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8條 …查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參加審查:一、為受審研究計畫或其子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二、與受審研究計畫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與受審研究計畫委託廠商具有聘僱關…
  17.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9條 研究計畫之審查,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主持人資格。二、研究對象之條件及召募方式。三、計畫之內容及其執行方式與場所。四、本法第十四條所定告知同意事項、告知對象、同意方式及程序。五、研究對象之保護,包括諮詢及投訴管道等。
  18.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2條 …開。前項公開之內容,應至少包括會議日期、出席與缺席委員姓名、研究計畫名稱、討論內容摘要及決議事項。
  19.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3條 審查會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查核研究計畫之執行情形;研究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即查核:一、足以影響研究對象權益、安全或褔祉之情事。二、研究對象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或反應。三、出現影響計畫風險利益…
  20.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應通報情形者,應於作成決定後十四日內,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1.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2條 …醫療機構將新醫療技術,列入常規醫療處置項目前,應施行人體試驗研究(以下稱人體試驗)。
  22.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13條 …機關(構)自行、委託或補助執行。三、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研究計畫執行。四、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部分之執行。公共衛生師執行第一項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2條 …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或相關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主修語言治療,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24.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1條 …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語言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三、特殊教育教學教師從事學生教學工作,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
  25.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2條 …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應依下列規定,專勤從事醫療服務、教學及研究或醫療行政工作:一、遵守醫療機構之有關規定,並按時服勤、值班或待班及接受基於任務須要之各種派遣。二、不得在住宅或其它場所應門診或設置病床等醫療設備及以任何標…
  26.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4條 …規定外,應接受上級醫師指導,從事臨床服務並參加各種學術活動及研究工作。
  27.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5條 醫療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科主任對所屬醫師之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等工作,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其考核應依各醫療機構之規定辦理。
  28. 行政聽力師法 第2條 …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聽力學系、組、研究所或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主修聽力學,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聽力師考試。
  29. 行政聽力師法 第31條 …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聽力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三、從事助聽器驗配工作之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為執行聽覺輔助器驗配,從事聽覺輔助器評估調整所…
  30. 行政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整合之諮詢事項。五、自殺防治諮詢規劃之諮詢事項。六、自殺防治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七、其他有關自殺防治工作及各項心理健康促進前端預防工作之諮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