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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8-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
  2.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5條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3.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4.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條 …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
  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6-2條 …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檢察事務官,其中…
  7.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7條 …職名章,於辦理歸檔後,送指定專區存放。前項專用封套,法院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例,自行訂製統一格式使用。管理人員點收國家機密之案卷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應於歸檔清單…
  8. 司法公證法 第29條 …或第四款之資格者不在此限。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期間內,得視業務需要,令其參加研習。
  9.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7條 …證人之情事。前項遴任審查幕僚作業,由司法院民事廳辦理,並得應業務需要另訂相關作業規定。聲請人有刑事案件繫屬法院、檢察署,或有懲戒案件繫屬於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
  10.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6條 …人經所屬法院許可,得公費或自費公假參加;司法院或所屬法院得視業務需要,命公證人自費、法院公證人公費或自費公假參加。
  11.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由交通事業機構依業務需要申請辦理。前項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舉行。
  12. 司法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7條 …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二、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權責法院訂定之。
  13. 司法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14.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條 …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聘任總人數三分之一。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
  15.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未參加司法官班訓練者,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計之。各地方法院因業務需要,將民、刑事簡易訴訟事務合併由簡易法庭辦理者,視同民事簡易訴訟事務。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間,法官會議得決議配合年度司法官班結…
  16.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理之事務。未依第一項選定事務之法官,由法官會議依其專長及法院業務需要議決其辦理之事務。
  17.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9條 …條之規定。前二項情形,於法官指明具體事由,或所屬法院院長認有業務需要者,經法官會議議決通過後,得變更其辦理之事務。
  18.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0條 …各級法院院長辦理之事務,由院長自行選定。各級法院院長應視法院業務需要、案件質(數)量、法官人力及庭長之專長,對辦理民事、刑事之庭數、股數(含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庭數、股數)及庭長辦理之事務,指定之。但辦理同一事務之法官人數,…
  19.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0-1條 最高法院應依法律之規定,成立專業法庭;並得視業務需要成立之。其庭數以一庭為原則。前項專業法庭,應擇定具有該專業領域學識、經驗之庭長及法官優先辦理之。
  20.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4條 …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由院長視法院業務需要定之。二、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遴選之;認有調整必要者,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三、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
  21.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9條 …一、法院法官現有員額不滿三十人,而有業務上之需要。二、院長視業務需要,認有調整法官辦理事務或專業案件類別之必要。三、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連續二年未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參加研習者。四、連續辦理專業案件逾二年,未取得該專業法…
  22.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期間津貼補助辦法 第2條 因法院(以下統稱被支援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而被調派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之同級法院(以下統稱支援法院)實任法官,得於調派期間內支領調派津貼補助。
  23.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7條 …超過前項人數上限時,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排序,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並視個案情形,調至其所請求之法院或鄰近法院,亦得指定期間調派該院辦事,並於所定期限屆滿或優先遷調原因消滅時歸建原法院。
  24.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8條 司法院得斟酌法院業務需要,保留候補、試署法官占全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偏低之法院法官缺額予初任法官。
  25.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0條 …,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因司法業務需要或個人身體、健康、家庭或其他相關特殊因素而調派期間未滿三年者,亦同。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之遴選,準用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依第二項規…
  26.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1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調派司法院辦事之法官接續調派司法…
  27.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3條 …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調派辦事之期間,以二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調派期間未滿者,亦同。調派司法院辦事期間,除辦理司法行政相關業務及其他…
  28.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7條 …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29.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8條 …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除前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數科;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加考之試務工作。加考科目及成績占筆試總分之比例,由司法院於甄試四個月前公告之。筆試成績按總分高低順序…
  30.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4條 …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