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6 / 37 頁-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97條 在容器之胴板、端板或蓋板開啟之孔,應適應其板厚、孔徑等,必要時應以補強材補強。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98條 容器之熔接部應消除應力。但依母材之材質或厚度、熔接方法、預熱溫度等,被認無須實施消除應力者,不在此限。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99條 容器之實施對頭熔接之熔接部,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實施接頭拉伸試驗、自由彎曲試驗、側面彎曲試驗、反面彎曲試驗及衝擊試驗合格者。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02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容器之熔接部,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超音波探傷檢查合格。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03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容器之熔接部,應就其全長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就其全長實施磁粉探傷試驗合格。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07條 冷凍機器之冷媒設備(除第一百九十三條至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之容器外。)之材料及構造,應適合第二百零五條及前條之規定者。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0條 可燃性氣體等不得併同容器廢棄。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5條 可燃性氣體等應於廢棄後嚴閉其閥,並採取防止容器翻倒及損傷其閥之措施。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6條 灌氣容器等之閥類,準用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7條 加熱於灌氣容器等、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1條 本規則所稱氧乙炔熔接裝置,指由乙炔及氧氣容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條 …設備。前項之氣體集合裝置,係指由導管連接十個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或由導管連結九個以下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中,其容器之容積之合計在氫氣或溶解性乙炔之容器為四百公升以上,其他可燃性氣體之容器為一千公升以上者。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4條 雇主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設備及有關措施,應依鍋爐及壓力容器有關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5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消費等,應依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有關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6條 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二、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五、容…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7條 雇主搬運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二、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三、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四、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8條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七、貯存處應考慮於…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2條 雇主對於草袋、麻袋、塑膠袋等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應規定其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在十公分以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3條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下。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3條 …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5條 …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之設備。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三、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四、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2條 …應事前確定該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雜含水分、火藥類等危險物或密閉容器等,始得作業。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5-1條 …防止氣體洩漏之必要設施,並設置氣體洩漏檢知警報系統。三、氣體容器之閥門,應具有限制最大流率之流率限制孔。四、氣體,應儲存於室外安全處所;如必須於室內儲存者,應置於有效通風換氣之處所;使用時,應置於氣瓶櫃內。五、未使用之氣…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5-3條 …。四、有機過氧化物操作設備,應有去除靜電等必要措施。五、戶外容器,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六、設置冷卻用途之灑水設備。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5-4條 …設備及輸送管線系統,操作溫度在其閃火點以上時,除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及消防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就下列事項實施風險評估,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0條 …雇主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容器不得設置、使用、儲藏或放置於下列場所:(一)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二)使用煙火之場所或其附近。(三)製造或處置火藥類、爆炸性…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3條 雇主對於染有油污之破布、紙屑等應蓋藏於不燃性之容器內,或採用其他適當處置。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4條 …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容器本體及其閥、旋塞、配管等附屬設備時,該建築物之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於化學設備周圍部分,為防止因危險物及輻射熱產生火災之虞,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構築。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0條 …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8條 …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二、清除氣體容器閥、接頭、調整器及配管口之油漬、塵埃等。三、更換容器時,應將該容器之口及配管口部分之氣體與空氣之混合氣體排除。四、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是否漏氣。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