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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9-4條 …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
  2.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 …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三…
  3.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1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非屬管轄機關時,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檢舉人。
  4.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2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處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
  5.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3條 民眾依第二十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不予舉發: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匿名檢舉或…
  6.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4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
  7.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9條 依前條規定應行移送之文書等物件,其由公路主管機關舉發者,由該管機關辦理移送,警察機關舉發者,由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移送。各專業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8.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44條 …者,警察機關就受處分人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管制者,得通知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
  9.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48條 …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行為人得以郵寄匯票、郵局與公路監理電腦系統連線即時銷案(以下簡稱郵局即時銷案)、郵政劃撥、金融卡、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
  10.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53條 …構辦理金融卡、信用卡轉帳或其他方式繳納罰鍰業務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代收罰鍰者,其作業方式應訂約辦理之。前項委託之契約,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實施。
  11.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64條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車輛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移送強制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並於繳…
  12.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69條 …應換發駕駛執照者,應載明於吊扣期滿次日起,被處分人應依規定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受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執業登記證已失效或有其他無效等情形者,由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收繳保管或銷毀。
  13.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72條 …電動二輪車牌照之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處分,由處罰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電腦資料檔案,並按日列印電腦報表以備檢閱查核。前項吊扣處分,除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之情形外,並應設置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
  14.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73條 …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車輛牌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處罰機關執行吊扣駕駛執照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之駕駛執照,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15.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77條 …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16.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2條 使用公路用地,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18.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本規則之用語,其釋義如下:一、公路用地:指現有供公路使用之土地及依本法第九條編定預供公路使用之土地。二、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路基穩定所形成填挖土之邊坡。三、路基邊緣:指路基坡腳或坡頂之…
  19.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定公路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縣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區道、鄉道由直轄市、縣政府或以命令指定之區、鄉(鎮、市)公所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
  20.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5條 在公路用地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任何其他用途之使用。編為公路使用之土地,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得為從來之使用外,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21.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6條 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除埋設管線應依照使用公路用地設施位置示意圖之規定位置辦理外,其他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應依照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辦理,並應由使用人於施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方得施工。
  22.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7條 使用公路用地,應選擇對公路損害最少之施工方法為之。施工時,除應維護交通與安全外,並應遵守公路主管機關於許可時所規定之注意事項。
  23.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8條 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由使用人負責養護,如因養護不善致他人遭受損害時,應由使用人負責賠償。
  24.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9條 使用人因使用公路用地,致使公路設施損毀或肇致災害時,其修復賠償應由使用人負責。
  25.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0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商時,其內容應包括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措施。前項公路工程,須將公路用地範圍內原有管線或其他設施遷移時,其經費負擔原則應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八項規定辦理。前…
  26.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0-1條 因辦理前條公路工程需要,既有管線必需遷移時,公路主管機關應協調管線機構擇定遷移位置,訂定期程配合遷移,並通知管線機構進場施工,管線機構應於接獲通知後按協調期程進場施工,至遲應於接獲通知進場施工起六個月內完成遷移。但如經公…
  27.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0-2條 …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先行告知該管主…
  28.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0-3條 公路之挖掘及修復方式,公路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所定方式一辦理,並於事先公告周知。公路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受理前條申請案許可時,同時敘明其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所採取之修復方式。
  29.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一款辦理公路挖掘及修復者,其所需費用應由使用人按申請數量預繳,完工後按公路統一挖掘、修復單價及實際數量結算。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辦理公路挖掘及修復者,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應…
  30.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2條 在公路用地範圍內,不得開發礦產,但遇特殊情形必須經過公路用地時,應先申請公路主管機關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