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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8條 在我國境內營運之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適用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7條 …之規定。從事航空器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並應取得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授權。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之前項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訓練且對其所負責工作應有二十四個月以上實際經驗,並確實瞭解其工作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3條 …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持續適航維護計畫及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為之。維修廠執行停機線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核准之維護計畫執行維修。…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1條 …防性維修之維修簽放文件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所有人或使用人。三、對前二款所規定之紀錄、簽放文件自核准恢復可用之日起,應至少保存二年,並保持其內容之可讀性、安全性及完整性。四、前款之紀錄、簽放文件,應提供民航局檢查…
  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2條 …或缺陷肇因。七、其他進一步判定、鑑別、矯正之適當資料。航空器使用人兼營維修廠已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向民航局提報保養困難報告者,維修廠不需重複報告。維修廠得受航空器使用人委託,向民航局提報保養困難報告並將報告送予航空器…
  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3-1條 …管理督導機制,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維修廠應取得航空器使用人處理危險物品作業之授權並完成航空器使用人危險物品裝載之訓練,其直接監督或作業之人員,始得執行危險物品維修作業。維修廠委託支援廠商執行前項維修作業時,應告知…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名、記載其檢定證之類別與號碼及完工日期後,交予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並應於航空器或駕駛艙內適當位置懸掛不可用之標示。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9條 …誤者,授權簽證人員應依經民航局備查之程序更正。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建立管理程序並報經民航局核准後,以電子紀錄系統為第六條至第八條維護紀錄之記載及簽證。
  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原製造廠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之適航限制章節,或經民航局核准之營運規範、航空器維護計畫執行航空器維修作業。
  1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年度或一百小時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訂定、該裝備原製造廠提供或由其他來源獲得之檢查表。二、往復式發動機之航空器於簽證恢復可用前,應從事發動機試車,以確認下列項目之性能符合原製造廠之標準:(一…
  1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原製造廠規定,於維護計畫中訂定年限管制件管制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
  1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9條 領有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航空器為妥善之維修,並應於飛航前確遵規定施行檢查,保持其適航安全條件。航空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一、經民航局或委託之機關、團體檢查認定不符合原檢定時之適航標準…
  1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0條 …規定完成稱重之航空器,其重心或重量產生變化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修正載重平衡作業相關手冊。
  1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航空器之大修理、大改裝,應依民航局核准之文件執行。但依民航局、航空器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民航主管機關通告之適航指令執行者,不在此限。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零件配製者,得建立零件配製程序,於報…
  1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改裝或配製,不得裝置未經妥善維修、不堪修復或經原製造廠或各國民航主管機關宣布為不合格之零件。
  1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4條 當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確認該航空器符合適航標準且不影響該航空器之適航,並經民航局同意後,始得將該航空器簽證恢復可用。該航空器經民航局認定不符合適航標準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航空器…
  1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5條 …不能修復、報廢或永久停用時,各類經歷紀錄簿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自發生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建立管理程序並報經民航局核准後,以電子紀錄系統,或其他更精確有效之方法記錄,代替第一項經歷紀錄簿。
  1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缺陷或其他事件,而可能或已經造成航空器無法符合持續適航標準者,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依規定通報民航局,並通報航空器原製造廠。必要時,…
  1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民航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之民航主管機關所通告之適航指令,並採取必要措施。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替代方法符合適航指令時,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2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亦可能發生類似情形時,通告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執行強制性改正措施,或持續運作所應符合條件或限制之指令;且其屬強制性持續適航資訊。十三、通用類航空器:指經民航局或原設計國之適航主管機關型別檢定為通用類…
  2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8條 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依適航標準訂定之持續適航文件,並適時提供其修正文件。航空器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建立確保航空器結構完整之維護計畫,其計畫應包括銹蝕預防計畫。
  2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2條 …設計變更計畫,經審查核准後,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相關航空器使用人設計變更之資料。民航局或型別檢定證持有人依使用經驗,認定對經型別檢定之航空產品進行設計變更能提升該航空產品之安全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交相關之設…
  2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7條 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依適航標準訂定之持續適航文件,並適時提供其修正文件。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建立確保航空器結構完整之補充維護計畫,其計畫應包括銹蝕預防計畫。
  2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9條 領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之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經檢定合格者,依其申請發給航空器適航證書(附件十一)或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附件十二)。航空器適航證書依適航檢定分類區分為通用類、特技類、…
  2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0條 …適航證書有效期限應於證書上規定。航空器之飛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逾越適航證書所記載之事項。航空器適航證書失效時,其持有人應自失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特種適航證書應於有效期…
  2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2條 初次申請航空器適航證書,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使用前三十日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檢定。自國外進口之航空器初次申請航空器適航證書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完成接收檢查及試飛,並檢附型別認可檢定證影本、原製造國或登記國之適…
  2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4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提供民航局原製造廠最新完整之各種使用手冊及相關文件。
  2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6條 …類或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具有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民航局核准之飛航地區作業性質、有效期限及對其航空器之限制從事飛航作業。
  2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9條 …除係依民航局認可之工業標準設計、製造及標示,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維修或改裝所配製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檢定: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三、申請型別檢定證時一併審核…
  3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7條 …變更登記為他國國籍時,航空器製造許可證持有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出口適航證明。出口發動機、螺旋槳之製造者、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技術標準件或零組件之製造者得向民航局申請其產品之出口用適航掛籤。